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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亚忠与张连芳、黄建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602民初4454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7-19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施亚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2014年3月23日订立的《低价位商品房购买计划转让协议》并配合原告办理南通市崇川区世濠花园8幢610室及B1031室车库安置房购置手续及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价值240000元),第三人予以协助;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原、被告于2014年3月23日通过开发区小海街道博友房产中介服务部签订了一份《低价位商品房购买计划转让协议》,约定了合同总价240000元及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合同约定给付转让款14万元。合同约定,余款10万元待过户时付清。具备售房条件后,原告依约选定南通市崇川区世濠花园8幢610室及B1031室车库,原告办理了购置手续交纳房款后,被告知该户财产因债务纠纷被查封,致原告无法取得相关手续,经原告申明,售楼处退回原告交纳的购房款。后原告为此多次联系被告,可被告避而不见,迟迟不愿配合原告办理购房手续、产权登记及过户手续。被告的行为已严重的违约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合同的严肃性。实无奈,特具状,请求法院准予原告的诉请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施亚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退还给原告施亚忠,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施亚忠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吴陈根 审判员徐建云 人民陪审员陈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素英 书记员高玲玲
判决日期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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