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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2江苏致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通帝濠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苏0602民初3172号         判决日期:2018-12-13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致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于2018年4月10日解除,被告腾退交还租赁房屋万濠华府18号楼101单元二层、102单元二层、104单元、107单元一层及二层沿街商铺给原告;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4月10日之前的租金523046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按每日1969.67元标准(日租金1683.1元+286.57元)支付房屋占用费100453.17元(自2018年4月25日起算至2018年6月14日,共计51天,应算至被告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18日起,原、被告双方先后签订《房屋租赁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和《房屋租赁合同》,由被告向原告租赁万濠华府沿街商铺18号楼101单元二层、102单元二层、104单元、107单元一层及其二层。租金每六个月支付一次,现付后用,每期提前7天支付房租。被告不按时支付或不足额支付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超过15天或者累计超过30天的,或者擅自停止营业连续超过7天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保证金充当违约金不予退还。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多次延迟支付租金,最后一次支付时间为2017年12月15日。原告多次催收租金,并多次给予被告补救机会,但被告至今拖欠不付。鉴于被告经多次催收,在宽限期内仍拒不支付已到期款项,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根据合同相关约定于2018年4月8日通知被告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于同年4月10日解除,并要求被告立即交还房屋,付清所欠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按照合同租金标准的2倍交纳房屋逾期占用违约金即房屋占用费给原告,但是被告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被告帝濠公司辩称,被告向原告租赁房屋后进行了400多万装修,自2013年7月起案涉房屋反复漏雨,严重损害了店面运营,租赁期间被告一直和原告物业进行交涉,原告和物业公司相互推诿,至今没有解决漏水问题。尽管如此被告陆续支付了大部分房租,截止2017年底仍在支付房租,但原告在2017年1月对被告进行断水断电,逼迫被告停止经营,被告多次与原告沟通未果,所以在本案中解除合同的时间应为2017年1月,而非原告所诉2018年4月10日。2017年1月起原告有能力减少自己的损失,但放任自己的损失无限扩大,所以自2017年1月之后的房租不应由被告支付。原告以书面形式解除合同是2018年4月10日,自25日起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就是对合同无法履行的惩罚性条款,并不能由于减半收取而影响其惩罚的性质,原告也没收履约保证金,所以原告的两次惩罚没有法律依据。2017年1月之后支付租金,表明被告想解决矛盾的态度,支付的这部分租金是2017年1月之前应当支付的租金,没有违背常理的情况。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房屋租赁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房屋所有权证书、付款凭证、催告函、解除合同通知书、签收截图,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8月18日,原告致豪公司(出租方、甲方)与被告帝濠公司(承租方、乙方)签订《房屋租赁经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甲方同意将位于南通市商铺商业项目)18号楼101单元二层、102单元二层、104单元、107单元一层及其二层134平米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商业使用;2、租赁期限自2012年8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含免租期)。甲方于2018年8月18日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先行装修,装修免租期为120天,自2012年8月18日起至2012年12月15日止,同时在合同第二年甲方给予乙方免租期60天,自2013年8月18日起至2013年10月16日止。免租期内免收租金,但乙方免租期内所实际发生的水、电、煤气等其他费用按实结算,由乙方承担;3、租金按每6个月为一个支付期,先支付后使用。第一年月租金为37731元,第二年月租金为39995元,第三年月租金为42395元,第四年月租金为44939元,第五年月租金为47635元,第六年月租金为50493元,第七年月租金为53523元,第八年月租金为56734元;4、乙方同意于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75463元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金。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5、乙方不按时支付或不足额支付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超过15日的,或者累计达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切断水电等一切能源的供应,保证金充当违约金不予退还,不足以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6、租赁期内,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水、电及物业管理等费用的,每日按照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五支付迟延履行金,逾期支付包括不按时支付或不足额支付;7、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自行办理完毕营业证照的迁址手续,逾期办理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最后一期日租金的2倍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8、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交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最后一期日租金的2倍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12年12月25日,原告致豪公司(甲方)与被告帝濠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1、甲方同意将位于南通市,位于万濠华府沿街商铺商业项目18号楼107单元二层部分176平米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商业使用;2、租赁期限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含免租期)。甲方为乙方提供装修免租期120天,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2013年3月15日止,同时在合同第二年甲方给予乙方免租期60天,自2013年8月18日起至2013年10月16日止;3、租赁期内租金第二年起年递增率6%。第一年月租金为6424元,第二年月租金为6809元,第三年月租金为7218元,第四年月租金为7651元,第五年月租金为8110元,第六年月租金为8597元,第七年月租金为9113元,第八年月租金为9660元;4、乙方同意于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12848元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金;5、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提及的条款完全参照原合同执行,原合同即指双方于2012年8月1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经营合同》。 2014年9月1日,原告致豪公司(出租方、甲方)与被告帝濠公司(承租方、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坐落江苏省南通市的18-103幢楼出租给被告经营使用。后该合同经原、被告双方协商提前终止,所涉房屋租金已全部结算完毕。 截止2018年4月10日,被告应交房租3504173元,实际支付3069438元,其中房屋租金2981127元、履约保证金88311元,被告亦予以认可。2018年3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告函》,要求被告支付房屋租金及迟延滞纳金。2018年4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被告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于2018年4月10日解除,并要求被告立即交还房屋,付清所欠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按照合同租金标准的2倍交纳租赁物占用费。自2017年12月16日起,被告未交纳租金并占用房屋至今。 另查明,万濠华府18幢101、102、104、107室为致豪公司单独所有,并取得南通房权证字第120009455、12××58、12××68、12××69号房屋产权证书
判决结果
一、原告江苏致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帝濠商贸有限公司关于南通市万濠华府沿街商铺18号楼101单元二层、102单元二层、104单元、107单元一层及其二层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于2018年4月10日解除,被告南通帝濠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述房屋给原告江苏致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被告南通帝濠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致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523046元; 三、被告南通帝濠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致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按1969.67元每日,自2018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56元,由被告南通帝濠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956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合议庭
审判长叶菁 人民陪审员马莉 人民陪审员陈海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朱路遥
判决日期
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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