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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辉、李红华与江苏致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崇山民初字第0676号         判决日期:2014-11-26         法院: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黄辉、李红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已减半),由原告黄辉、李红华负担
合议庭
代理审判员徐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顾钇
判决日期
201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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