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邹平金诚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三局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晋0702民初40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建设银行晋中铁道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14×××69)。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依据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孔家庄分理处账号26×××61的银行账户。现因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