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邹平金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红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红雷的银行存款112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担保人邹平金诚工程有限公司在人民币112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邹平金诚工程有限公司、赵红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1626执保324号
判决日期:2020-07-06
法院: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赵红雷的银行存款112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1080元,由邹平金诚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徐德文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广旭
书记员韩丹
判决日期
20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