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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金诚工程有限公司、赵红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1626执保324号         判决日期:2020-07-06         法院: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赵红雷的银行存款112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1080元,由邹平金诚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徐德文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广旭 书记员韩丹
判决日期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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