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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博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特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寓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鼓楼区真美好镇江路老年公寓、南京市鼓楼区四方城棋牌室、南京恒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柒仔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106执异97号         判决日期:2020-12-09         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异议人欣开润公司称,异议人并非本案当事人,但在形成的业务模式中,与各方当事人形成了稳固的租赁合同关系,中博公司与特创公司的纠纷与异议人无关,而法院强制要求异议人迁出案涉房屋的行为,影响了异议人的利益,因此,请求终止强制迁让的执行行为。 本院查明,关于中博公司与特创公司、寓缘公司、真美好老年公寓、四方城棋牌室、恒翰公司、柒仔宠物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7)苏0106民初12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特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让其占有的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55号临街1-2层房屋、院内仓库及场地、车位、配套用房、设施设备、墙体、楼顶广告等租赁物,寓缘公司、真美好老年公寓、四方城棋牌室、恒翰公司、柒仔宠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让自己承租范围内的房屋等等。后因特创公司等未能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博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苏0106执881号公告,要求特创公司等于2020年5月12日前腾空并自行迁出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55号承租范围内的房屋,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故欣开润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 另查明,上述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中博公司与特创公司之间的案涉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11月1日解除。该份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期限为5年,即2015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合同中同时约定,特创公司与第三方签订房屋转租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期限。2015年12月18日,欣开润公司与特创公司就案涉房屋签订了一份房屋续租合同,双方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为6年,即2015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本案审理过程中,欣开润公司出具一份证明,其内容为:“我公司同意南京特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虎踞北路55号院内房产和地产出租给南京欣开润商贸有限公司。……”,该份证明落款处中博公司的公章为复印件。对于该份证据,中博公司认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认为即使欣开润公司与特创公司存在租赁关系,但欣开润公司属于次承租人,在中博公司与特创公司的租赁关系被法院判决解除的情况下,次承租人的租赁合同也失去了有效的依据
判决结果
驳回南京欣开润商贸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周子川 审判员韩先革 审判员苗军 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傅娇阳
判决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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