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洪军、孙中、张再航与被告徐州市金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滨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吕洪军、孙中等与徐州市金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302民初3562号
判决日期:2021-09-17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00万元(暂计,待造价鉴定后再明确),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7年10月3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徐州金博世纪广场工程的建设方,第三人江苏滨建集团有限公司系徐州金博世纪广场工程的总包方,被告将该工程中的水电安装、防水及售楼处等工程交由原告实际施工。现上述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仍拖欠原告工程款1500余万元至今未付清。故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吕洪军、孙中、张再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0元(原告已预付),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朱静
审判员张向阳
人民陪审员关艳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英
书记员董波
判决日期
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