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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优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依路达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115民初591号         判决日期:2020-09-28         法院: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优创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依路达海公司向优创科技公司偿还剩余货款114000元及逾期货款损失31635元(逾期货款损失计算方式:以114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优创科技公司与依路达海公司分别于2016年6月29日、2016年9月14日、2016年10月27日签订三份《采购合同》,约定依路达海公司向优创科技公司订购商品,合同总金额为226600元。优创科技公司按约向依路达海公司交付了全部设备,履行了《采购合同》的全部义务,依路达海公司分多次支付货款共计112600元,剩余货款114000元至今未付。上述未付货款逾期损失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依路达海公司应向优创科技公司支付逾期损失31635元。经优创科技公司多次催告,依路达海公司仍拖欠货款及逾期货款损失不予支付。优创科技公司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依路达海公司辩称,依路达海公司的业务团队现已全部离职,案涉相关证据材料已被园区处理,因此货款金额无法核实,以法院查明的金额为准。合同中未约定逾期损失利息,且利息计算的起始时间没有依据,因此对优创科技公司要求其支付货款逾期损失利息的主张,不予认可。同时优创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当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依路达海公司与优创科技公司分别于2016年6月29日、2016年9月14日、2016年10月27日签订三份《采购合同》,三份合同总金额为226600元,且合同中均注明,合同总金额已包含17%增值税、运输费用、产品安装、调试费用。2016年8月25日优创科技公司向依路达海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第一张发票载明增值税率为17%,含税总金额为97600元,其中货款总金额为83418.81元,税额为14181.19元。第二张发票载明增值税率为17%,含税总金额为90000元,其中货款总金额为76923.07元,税额为13076.93元。2016年10月12日优创科技公司向依路达海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载明增值税率为17%,含税总金额为35000元,其中货款总金额为29914.53元,税额为5085.47元。中国银行的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确认依路达海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向优创科技公司转款56280元,于2017年1月23日向优创科技公司转款56320元。收款回单下方加盖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黄河大道支行业务专章确认。优创科技公司向依路达海公司出具《企业询证函》,载明2016年1月至12月优创科技公司与依路达海公司不含税交易额为193675.21元,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依路达海公司共欠付优创科技公司170320元。企业询证函下方加盖有优创科技公司与依路达海公司的公章确认,同时载明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提交的当事人身份信息、合同、企业询证函、发票、银行转账回单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成都依路达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石家庄优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1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石家庄优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06元,由成都依路达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江雨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梁姣
判决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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