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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程大学、梁广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02民终1901号         判决日期:2019-11-28         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安徽工程大学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7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二、三项判决;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安徽工程大学与梁广俊之间签订的合同并非没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梁广俊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其合同义务,继续在安徽工程大学从事教学任务。2008年7月9日,梁广俊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即到安徽工程大学工作并签订了《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年限为五年。2013年6月18日,安徽工程大学同意选送梁广俊至南京邮电大学学习通信与信息系统专业学习,学习类型为计划内培养的全脱产定向博士研究生。双方签订《教师培养合同》,梁广俊承诺学习期满后必须回安徽工程大学工作,并承诺至少服务满八年。安徽工程大学为梁广俊支付每年的培养费用12000元,并为其发放工资、奖励、购买社保等共计支出572815.196元。梁广俊在进修结束后,应回校参加工作,将其进修至的知识及内容回馈给学校及学生,故双方合同仍在继续履行,并非没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梁广俊参加公务员考试并未经其所在学校同意。安徽工程大学具有人事管理权,梁广俊所在学院并非独立法人,并无人事管理权。二、安徽工程大学系事业单位,梁广俊系正式在编职工,虽双方除签订《教师培养合同》外并未签订其他培养合同,但该合同对双方应具有约束力,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双方对于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梁广俊应按照之前承诺及合同内容继续在安徽工程大学从事教学任务。且梁广俊系教师,其在已与安徽工程大学签订服务协议,并享受安徽工程大学的资源进行进修的情况下,依法应遵守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进行履行。梁广俊恶意解约,违反教师职业道德。 梁广俊辩称,一、人事关系并非民商事法律关系。梁广俊虽与安徽工程大学形成人事关系,但梁广俊作为安徽工程大学的劳动者依法享有辞职的权利和自由,该权利是法律明文规定并加以保护的,任何单位不得限制劳动者的劳动自由,安徽工程大学以梁广俊服务期未满主张其无权单方面终止双方人事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首先,双方签订的《教师培养合同》第五条、第六条,安徽工程大学对梁广俊若存在无法完成服务期限约定了惩罚性责任。梁广俊单方面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限制条件并不存有特别约定。其次,梁广俊通过招用单位的审核即可参加公务员考试,其隶属的电气工程院是否具有人事管理权并不影响梁广俊报考公务员。退一步,安徽工程大学提供的服务协议、进修个人申请表均没有加盖安徽工程大学的公章。最后,双方属人事关系,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受聘人员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后,即可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为“(二)被录用、调任或者聘任到国家机关工作的…”。本案中,梁广俊经安徽工程大学电气工程学院同意参加江苏省公安机关录用特殊职位公务员(人民警察)的考试,并被录用。且根据《安徽工程大学教职工调离、辞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安徽工程大学提出辞职申请。故梁广俊符合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法定情形,并履行了书面通知义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工程大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安徽工程大学与梁广俊人事关系继续存续,并判令梁广俊继续履行《教师培养合同》;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7月9日,安徽工程大学与梁广俊签订《服务协议》一份,约定梁广俊硕士毕业到安徽工程大学工作,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2008年7月9日-2013年7月9日)。2013年6月18日,安徽工程大学与梁广俊签订《教师培养合同》一份,约定安徽工程大学根据梁广俊申请,选送梁广俊到南京邮电大学进修学习,学习专业为通信与信息系统;学习时间2013年9月-2017年7月;学习类型为计划内培养的脱产定向博士研究生;如梁广俊不回安徽工程大学工作,或以其他方式违约,必须支付安徽工程大学违约金16万元;梁广俊自进修结束起至少须为安徽工程大学服务满八年,且完成的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安徽工程大学的额定教学工作量等。为此,安徽工程大学、梁广俊与南京邮电大学三方于2013年7月4日签订相应《南京邮电大学委托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合同书》。2018年7月,梁广俊博士研究生毕业回安徽工程大学任教。梁广俊2018年参加了江苏省公安机关录用特殊职位公务员(人民警察)考试。2018年10月12日,梁广俊所在电气工程学院为其报考该次考试出具同意报考的《情况说明》。2018年11月24日,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制发苏组通(2018)94号《关于同意录用李庆等3名同志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的通知》,其中载明:经审核,同意录用梁广俊等3名同志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江苏警官学院)工作人员(人民警察),试用期一年。2018年10月22日,梁广俊向安徽工程大学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同月24日以邮件形式再次向安徽工程大学申请辞职,均未获安徽工程大学批准。2019年1月3日,梁广俊申请芜湖市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双方人事争议,未果。梁广俊遂向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确认双方人事关系已经解除。2.安徽工程大学为梁广俊出具解除人事关系证明,并办理转移人事档案、医保、社会保险关系手续。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8日作出(2019)芜劳人仲第4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安徽工程大学与梁广俊的人事关系于2019年1月18日解除;二、安徽工程大学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梁广俊开具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安徽工程大学对此裁决不服,诉至一审法院。另查明,梁广俊系安徽工程大学正式在编教师。梁广俊全脱产进修期间,安徽工程大学按正常工作待遇发放梁广俊工资、奖励等福利待遇。梁广俊自2019年1月18日起除参加安徽工程大学召开的例会外,不再从事安徽工程大学任何工作,并拒绝承担新的教学任务。安徽工程大学一直发放梁广俊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安徽工程大学系事业单位,梁广俊系安徽工程大学正式在编职工,双方之间因辞职引发的纠纷应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安徽工程大学与梁广俊除2013年6月18日签订的《教师培养合同》外并未签订其他聘用合同,《教师培养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该合同虽约定梁广俊自进修结束起至少须为安徽工程大学服务满8年,但同时又约定如梁广俊不回安徽工程大学工作,或以其他方式违约,必须支付安徽工程大学违约金16万元,故根据该约定,梁广俊提前辞职的后果是需承担违约责任,而非8年服务期内不得辞职,安徽工程大学关于梁广俊必须服务满8年才可辞职的意见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梁广俊参加公务员招考经其所在学院同意,现梁广俊经招考被录用,提出辞职应属情理之中。梁广俊提出辞职申请,安徽工程大学未批准,梁广俊自2019年1月18日起虽不再从事安徽工程大学任何工作,并拒绝承担新的教学任务,但梁广俊仍参加安徽工程大学召开的例会及考勤,安徽工程大学也仍然向梁广俊发放工资,故双方间人事关系仍然存续,并未解除。梁广俊关于自2019年1月18日起不再到安徽工程大学工作,双方人事关系自此解除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诉请判令继续履行合同,要以合同具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为前提。双方签订的《教师培养合同》具有人身依附性,该合同的履行无法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实现,即使梁广俊申请辞职违反合同约定,安徽工程大学也只能要求梁广俊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法强制要求梁广俊继续履行合同,故安徽工程大学诉请判令梁广俊继续履行《教师培养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安徽工程大学与梁广俊之间人事关系能否继续存续无法以判决的方式确定,安徽工程大学诉请判令双方人事关系继续存续,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安徽工程大学作为用人单位负有在与梁广俊解除人事关系后为梁广俊开具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并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义务。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安徽工程大学的诉讼请求;二、安徽工程大学与梁广俊之间的人事关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三、安徽工程大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梁广俊开具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并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安徽工程大学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和查阅原审卷宗,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安徽工程大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王利民 审判员王桂珍 审判员鲍迪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吴媛媛 书记员江飞
判决日期
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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