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独山县宗远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孟庆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独山县宗远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秋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庆勇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独山县宗远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孟庆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黔2726民初329号
判决日期:2019-04-10
法院: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独山县宗远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装灶台的货款1289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5日,被告孟庆勇装修城市之星住户17-3、23-2灶台,灶台的货款为12894元,有被告孟庆勇签的送货单为证。经原告多次追索未果,故引起诉讼。
被告孟庆勇未作答辩。
本案经审查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1月至5月,被告孟庆勇装修城市之星17-3、23-2,向原告独山县宗远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灶台,并在送货单上签字:“欠条孟庆勇欠宗远石材材料费+人工壹万贰仟捌佰玖拾肆元2018年1月5日”。后经原告多次追索未果,故引起诉讼
判决结果
被告孟庆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原告独山县宗远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28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被告孟庆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利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曹慧敏
判决日期
2019-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