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蔡县展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蔡县展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江苏华昌工程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新蔡县展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582民初1410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新蔡县展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陈静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李文君
判决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