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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公安局与杨亚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宁0181民初866号         判决日期:2021-04-07         法院:灵武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灵武市公安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多发放的生活费8404.2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7日,原告因XXXXXX被灵武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灵武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8月27日被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XXXXX。在2017年6月、7月,原告向被告正常发放工资、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共计15450.64元。根据相关规定,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因此扣除个人养老保险、个人职业年金后,向被告多发放8404.24元属于不当得利,被告应当返还。 杨亚鹏辩称,在取保候审期间,原告发放了2017年4、5月份的加班补助1000元,2017年6月30日工资4472.47元,2017年10月31日工资等7549元和1050元,除上述款项外再未发放过其他。自取保候审后,原告一直未向被告追要过,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7日至7月6日期间,杨亚鹏因XXXXX分别被灵武市人民检察院、灵武市人民法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灵武市公安局于2017年6月5日向杨亚鹏发放其他款项7550元、2017年6月22日发放民族团结奖3000元、2017年6月30日发放工资4472.47元,共计发放款项15022.47元。2017年8月17日,灵武市人法院作出(2017)宁0181刑初XXX号刑事判决。根据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强制措施和刑事处罚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被采取取保候审的人员执行生活费为原基本工资的75%,杨亚鹏执行生活费标准为1760元。灵武市公安局共计向杨亚鹏多发放款项8404.24元。自刑事判决生效后,灵武市公安局未向杨亚鹏主张过权利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灵武市公安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灵武市公安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李霞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赵红春 书记员杨小娟
判决日期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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