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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耀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昌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赣0102民初9378号         判决日期:2021-02-24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耀洪电力公司诉称:2017年12月25日,原被告签订《南昌xx(xx)项目供电工程合同》,约定原告负责该项目供电工程建设,供电工程自2017年12月20日开工,2019年5月23日竣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为7978375.62元,后经协商按报审通过的方案调整为730万元,付款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公变正式移交南昌供电局后,减去应扣部分后(若有),甲方向乙方支付公变款项的100%,专变部分最终结算金额总价的95%。专变部分预留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结束后,减去应扣部分,质保金余额一次性付给乙方。后原告按约如期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后至2020年1月被告共支付了6093198.2元,至今仍拖欠工程款1206801.8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06801.8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5月24日起以120680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违约金13123.97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206801.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大道房地产公司辩称:1、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1206801.8元剩余工程款无合同及法律依据,合同至今未办理结算,无法确认最终合同金额。2、双方因被答辩人施工情况对结算事宜存在重大争议,导致合同至今无法进行结算,故答辩人暂无付款义务。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主张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5日,原告耀洪电力公司(承包人、乙方)与被告大道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南昌xx(xx)项目供电工程合同》,约定1、乙方负责南昌xx(xx)项目供电工程。2、本合同为包工包料,固定总价为7978375.62元。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公变正式移交南昌供电局后,减去应扣部分后(若有),甲方向乙方支付公变款项的100%,专变部分最终结算金额总价的95%。4、专变部分预留结算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结束后,减去应扣部分(若有),质保金余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进场施工,其中专变工程于2019年5月21日竣工,公变工程于同年11月完成了一部分。由于原被告双方就公变部分的施工质量存在分歧,双方未就已完成工程进行结算。期间,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6093198.2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2017年12月25日供电工程合同、2018年12月7日洽谈记录表、2019年5月22日工程竣工监理报告、2019年5月23日用户工程竣工报告单、资产无偿移交协议、银行回执等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江西耀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由原告江西耀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197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合议庭
审判长熊娟 人民陪审员张晓茜 人民陪审员陈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汪柳芳
判决日期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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