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缆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西耀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市缆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耀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关价值财产。申请人南昌市缆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嫣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在红谷滩新区××路×号××花园×号楼×单元××室(第×层)[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20)赣0112财保53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申请人南昌市缆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嫣所有的坐落在红谷滩新区××路×号××花园×号楼×单元××室(第×层)[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的房屋。现担保人聂扬桂、徐嫣、聂雨涵以其共同共有的坐落在红谷滩新区××大道×号×单元××室[赣(2017)南昌市不动产权第××号]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物,置换徐嫣提供担保的坐落在红谷滩新区××路×号××花园×号楼×单元××室(第×层)[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房屋
南昌市缆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西耀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赣0112民初2532号
判决日期:2020-12-07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查封担保人聂扬桂、徐嫣、聂雨涵共同共有的坐落在红谷滩新区××大道×号×单元××室[赣(2017)南昌市不动产权第××号];
二、解除对徐嫣所有的坐落在红谷滩新区××路×号××花园×号楼×单元××室(第×层)[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匡宗平
人民陪审员熊光仁
人民陪审员万常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勇
判决日期
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