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查企业 / 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 / 于爱军、刘小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于爱军、刘小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16民申54号         判决日期:2021-05-07         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于爱军申请再审称,一、再审请求:撤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2020)鲁1602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二、申请事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具体事实和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一)于爱军与刘小华、刘成光合伙承包工程,已经结算完毕,不再欠刘小光款项。(二)刘小华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涉案债务确定于2018年12月7月。2018年12月7日的通话内容与涉案款项无关联性。刘成光自称逐年催要涉案款项,但是没有提交通话记录及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而且刘成光不是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没有向于爱军催要欠款的理由。法院认为刘小华逐年催要,对此争议焦点没有查清,是错误的认定。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错误。恳请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提起再审并改判,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驳回于爱军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常维华 审判员于国俊 审判员刘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肖慧
判决日期
2021-05-07

版权所有 江苏叁点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

反馈

客服

APP

查项目

查企业

订阅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