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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济南山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鲁1602执异58号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异议人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异议称,请求法院退还在执行济南市历下区法院(2007)历民初字第3571号民事判决过程中超额执行扣划的款项。理由为:济南山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历下区法院于2008年2月20日作出(2007)历民初字第3571号民事判决,判令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向济南山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货款61171.48元,并自2007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690元、保全费720元由异议人承担。上述判决生效后,由区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期间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于2009年3月9日交付10000元,于2009年6月1日交付10000元,于2010年2月10日交付5000元。2011年3月9日,区法院以(2011)滨执一字第69号执行裁定扣划了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在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工程款70000元。上述执行款合计95000元,已经远远超出了应执行的货款61171.48元及其利息和诉讼费用等,超出的部分应予以返还。为此,异议人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退还超额扣划异议人的款项。 经审查查明,济南山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0日作出(2007)历民初字第357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支付济南山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61171.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向济南山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利息(自2007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欠款61171.4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0元,保全费720元,由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全部承担。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立案,案号为(2011)滨执一字第69号。本院于2011年3月4日作出(2011)滨执一字第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查封并提取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在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工程款柒万元,该款不得支付被执行人。该款项并未扣划至法院账户。之后本院又于2011年3月19日作出(2011)滨执一字第6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扣划被执行人滨州市城建集团公司在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工程款(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银行存款)柒万元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人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的异议申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王军明 人民陪审员徐淑红 人民陪审员王庆奎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孙春丽
判决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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