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뢫告人江波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湘1202刑初403号         判决日期:2018-12-29         法院: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3月份,被告人江波帮被告人李志雄、彭宏早、赵海彬三人以“怀化兴旗牛业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从村民蒲某荐、彭某云、丁某早等人手中流转了位于怀化市鹤城区城南街道桥梁村与坨院街道犁头园村交界处小地名为“牛耳冲”的土地,被告人江波承诺被告人彭宏早等人其负责去林业局办理林地流转及占用等相关手续,后在未办理林地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李志雄、彭宏早、赵海彬、江波就开始对该土地进行平整。且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江波未经被告人李志雄、彭宏早、赵海彬许可私自在“牛耳冲”流转土地上允许他人倾倒、对方渣土并从中牟利。经鉴定,在“牛耳冲”土地上,被告人江波非法占用林地16.642亩(1.2428公顷减去2亩),被告人李志雄、彭宏早、赵海彬三人非法占用林地13.6125亩(0.9075公顷),以上林地上原有植被均被严重毁坏。 2、2013年被告人江波流转了位于怀化市鹤城区原石门乡犁头园村九组及城南街道桥梁村小地名为“平田正湾”的土地。2016年至2017年,在未办理占用耕地和林地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江波在其流转的土地上允许他人倾倒、堆放渣土并从中牟利。经鉴定,被告人江波在“平田正湾”非法占用基本农田11.0167亩(0.7344公顷),非法占用林地9.3855亩(0.6257公顷),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且致使耕地质量严重毁损。 综上,被告人江波共非法占用林地26.0275亩,非法占用基本农田11.0167亩。被告人李志雄、彭宏早、赵海彬共非法占用林地13.6125亩。 该院以被告人江波、李志雄、彭宏早、赵海彬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而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诉称:被告人李志雄、彭宏早、赵海彬、江波四人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在没有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占用1.4685公顷(22.0275亩)土地,其中林地面积1.2428公顷(18.642亩),非林地面积0.2257公顷(3.3855亩),事后又擅自对所占用林地进行平整,致使被占农用地原有植被破坏严重,原地形地貌改变,之后被告人江波以盈利为目的,私自将该片土地用作弃土场,允许社会车辆倾倒渣土,兴旗牛业公司及彭宏早、李志雄、赵海彬、江波四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林地和倾倒渣土的行为,使得怀化市绕城高速K11+245左侧弃渣场原有植被毁坏严重且堵塞排水沟渠,破坏了当地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以致在弃土区域内形成堰塞水塘,危及绕城高速及下游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请求判令: 1、被告人江波、李志雄、彭宏早、赵海彬承担环境修复费用176.4万元; 2、被告人江波、李志雄、彭宏早、赵海彬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江波、李志雄、彭宏早、赵海彬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均表示愿意承担环境修复费用,并分别向本院预缴赔偿款。 被告人江波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江波不是平整土地的主要责任人;2、被告人江波倾倒渣土的具体数量不清;3、被告人江波犯罪情节轻微且愿意赔偿环境污染费,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志雄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志雄指控的罪名和相关事实没有异议;2、被告人李志雄主观恶性小,流转土地系用于正规企业经营;3、被告人李志雄对被告人江波的倒土行为进行了一定的阻止;4、被告人李志雄认罪态度好,且愿意赔偿损失;5、建议对被告人李志雄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认定事实一致,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江波预缴赔偿款60万元,被告人李志雄预缴赔偿款25万元,被告人彭宏早预缴赔偿款25万元,被告人赵海彬预缴赔偿款4万元。经本院委托,社区矫正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后建议本院对四被告人均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接处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林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证明本案的线索来源系怀化市鹤城区林业局、怀化市国土资源局移送。 (2)户籍资料,证明四被告人身份的基本情况,犯罪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明四名被告人均系被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而到案。 (4)怀鹤城区林业局移送相关案件资料,证明怀化市鹤城区林业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本案涉案占用林地的初步调查情况。 (5)工商登记表,证明怀化兴旗牛业食品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19日,注册资金2030万。股东为李志雄和彭宏早两人,其中李志雄任法定代表人至2017年5月9日。2017年5月9日之后彭宏早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6)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撤销决定、非税收入缴款书,证明李志雄等人因在“牛耳冲”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被林业综合执法大队于2014年4月14日处以24300元的罚款,共处罚面积计2438平方米。该行政处罚后于2017年9月29日被鹤城区林业局予以撤销。 (7)怀化市鹤城区林地管理办公室证明文件,证明怀化市旭日司法鉴定所《怀旭日司鉴所[2017]林鉴字第94号》、《怀旭日司鉴所[2017]林鉴字第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所附“怀化兴旗牛业食品有限公司占用农用地案小班位置图”的林地至2017和9月20日止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江波占用农用地案小班位置图”至2017和8月9日止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8)怀化国土资源局鹤城区分局证明文件,证明犁头园村9组“平田正湾”弃土场,该宗地为基本农田,面积为0.7344公顷,未在该局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9)土地流转合同7份,证明被告人李志雄、彭宏早等以怀化兴旗牛业食品有限公司名义从农户蒲某荐、彭某云、瞿某霞、丁某早、李某英等人和犁头园8组手中流转土地的情况。 (10)土地转让协议书,证明被告人江波以江某岩名义从石门乡犁头园村9组购买了该组的农地9.293亩,林地1.95亩。 (11)林权证2份,证明“牛耳冲”涉案流转土地中,桥梁村3组彭某均的3.6亩林地使用权及桥梁村3组丁某早的5.9亩林地使用权已过户至被告人彭宏早名下的事实。 (12)欠条,证明被告人彭宏早流转江某哇“牛耳冲”山坡土地尚欠江某哇转让款3万元。 (13)收据,证明被告人江波的儿子江某收取了盛世华都工程弃土583车40元每车,共计23320元弃土费的事实。 (14)建设银行交易流水,证明被告人江波儿子江某的卡号为621700302010379XXXX的建行账户于2017年4月2日至2017年4月28日期间,共收取曾某11次渣土费共计81350元。2016年7月16日刘某龙向江某账户转账渣土费3700元。 (15)原怀化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赵海彬曾因犯流氓罪被判刑的情况。 (16)涉案弃土场地址灾害隐患应急治理工程勘察、设计及水土保持方案附工程施工图及设计说明,证明本案各被告人及其他涉案人员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及相关治理方案。 (17)鹤审建报[2018]24号审计报告、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2018]17号区长办公会议纪要,证明本案涉案的位于“牛耳冲”的弃土场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治理工程的工程审计审定造价为6576664元,区政府机关对非法占地各方的赔偿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 (16)认罪悔过书,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江波提交至本院,表明其认罪悔罪。 (17)银行转账凭条,证明四被告人在本案审理期间预缴赔偿款的情况。 (18)(2018)鹤社矫调字263、264、265、266号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经本院委托,社区矫正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司法局经调查评估后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江波、李志雄、彭宏早、赵海彬均适用社区矫正。 2、鉴定意见 (1)鹤林调调字[2017]20号怀化市绕城高速K11+240左侧弃渣场非法占地调查报告,证明怀化市鹤城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受鹤城区森林公安分局委托对所有被占土地进行了调查和测量,并对尹某、陈某根、江某平、以及代表本案四被告人的兴旗牛业公司各占用的林地和农地面积进行了详细区分。 (2)怀旭日司鉴所[2017]林鉴字第94号鉴定意见书,证明四被告人以怀化兴旗牛业食品有限公司名义在怀化绕城高速K11+240左侧弃渣场占用的农用地面积为1.4685公顷。按地类分:林地面积1.2428公顷,非林地面积为0.2257公顷。林地按平整、弃土分:平整区面积为0.9075公顷,弃土区面积为0.3353公顷。林地上原有植被破坏严重。 (3)怀旭日司鉴所[2017]林鉴字第83号鉴定意见书,证明江波在“平田正湾”占用的林地面积为0.6257公顷,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原有植被被破坏严重。 (4)怀旭日司鉴所[2017]林鉴字第140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为怀旭日司鉴所[2017]林鉴字第83号鉴定意见书的补充鉴定,证明江波占用“平田正湾”农用地面积为1.3884公顷,按地类分林地面积为0.6257公顷,非林地面积为0.7627公顷。地类为商品林,林地上原有植被破坏严重。 (5)湖南恒炬勘查有限公司地勘材料,证明“平田正湾”犁头园弃土场违法用地勘测占用耕地面积为11.0167亩。 (6)湖南省耕地质量损毁鉴定报告,证明江波非法以占用怀化市鹤城区坨院街道犁头园村9组“平田正湾”耕地,导致耕地被渣土废弃物填埋堆积,耕地质量已遭到不同程度的损毁和破坏,其损毁程度判定为严重。 3、证人证言 (1)证人彭某均的证言,证明彭某均流转了3.6亩均种有茶树的土地给彭宏早,是与江波和彭宏早谈的,共收取了17万余元,江波还要其假称只有3亩,自己还留了0.6亩作为宅基地,是为了防止公安机关查。2014年初其发现其流转的的山坡已经被整平,并且被倒放了渣土,已形成堰塞湖,且堰塞湖旁边也全是渣土。 (2)证人蒲某荐的证言,证明蒲某荐于2013年流转了其在桥梁村5组“牛耳冲”约4亩荒茶山给彭宏早,共收取了24万余元,并签订了林地转让协议,后来看到这些土地上堆放了大量渣土。蒲某荐称其原本不认识彭宏早,是江波介绍来的。 (3)证人丁某早的证言,证明2014年被告人彭宏早、江波、赵海彬、李志雄流转了其2亩左右的茶山,系分2次现金付款。 (4)证人江某哇的证言,证明江某哇将自己在桥梁村2组“牛耳冲”的茶山以20万的价格流转给了彭宏早,山上之前只有一些杂木,后来流转之后山上的茶树被人砍了进行了平整。流转的茶山林权证上的面积是2亩,实际上面积要多一些,约有3亩。 (5)证人彭某奎的证言,彭某奎系桥梁村村主任,其证言证明彭宏早流转的地之前是一块茶山,山上还有少量的茶树和杂木。流转土地主要是江波和江贤坤具体跟村民进行谈的。2016年期间彭宏早这块地有人倒渣土,且没有和该村村民商量,这些倒渣土的车辆大都是晚上过来,对沿线的安全、环境造成了严重的隐患和环境污染,村民意见很大,曾经自发阻堵过运土车辆2次,110也来现场处理过。当时村里参与调解的是原村支书罗兵,江波就做村民的工作,承诺给该村沿线进行洒水清洗,尽量减少灰尘污染。 (6)证人彭某林的证言,彭某林系渣土车运输司机,其证言证明大概在2015年年中,彭某林与其好友滕某银找到大程公司一包工头,与他谈好承运从华夏天下城工地往桥梁村公路旁边弃土场倾倒渣土,运费150元1车。谈好后彭某林等开始排队运输渣土,参与运渣土的车辆有10余辆,每辆车每晚可以运10来车渣土,彭某林等在该地倾倒渣土约半个月。弃土场的旁边有个水塘,其上方不远处有个搅拌站,下方100米外为高速公路弃土场。收弃土票的有2人,其中一个为男性身高1米6左右,中等身材,40岁左右,听口音是当地人。 (7)证人滕某银的证言,滕某银系渣土车运输司机,其证言证明2015年年中,滕某银为承包渣土工程的大程公司从华夏天下城项目装运渣土至“牛耳冲”上坡靠近水塘的位置倒弃土,参与倒渣土的有10至20台车,每台车每晚装12车左右,每车有渣土实方10方、散方20方左右,滕某银前后大约装了200余车,每车运费150元。该弃土场的上方有一个酒庄,酒庄上方紧挨着一个混泥土搅拌站,负责收弃土券的是一个年龄约40多岁,身高1米6左右,偏胖的江姓老板。 (8)证人米某友的证言,米某友系渣土车运输司机,其证言与彭某林、滕某银的证言证明内容基本一致。(5P53-58) (9)证人周某的证言,周某系怀化大程公司在桥梁村倒土管理计数人员,其证言证明2016年年中,该公司承包了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安置区的一个土石方工程,就在桥梁村联系了一个江姓的私人老板弃土场,谈妥后就开始运送渣土了。江姓的老板请了一个40多岁的中年男子专门负责收弃土票,他的弃土场位于鹤城区城南办事处桥梁村里面,该弃土场上方有一家搅拌厂,旁边有一个水塘,下方也有另一家弃土场临近高速公路。 (10)证人涂某茂的证言,涂某茂系渣土车运输司机,其证言证明其在“毕加索”工地运输渣土至“牛耳冲”弃土场的相关情况。 (11)证人江某的证言,江某系被告人江波的儿子,其证言证明江某知道兴旗牛业公司流转了“牛耳冲”酒坛山庄下的一块地,那块地上现在堆满了渣土,而且从其父亲江波与李志雄、彭宏早、赵海彬吃饭的时候得知倒入流转土地的渣土是江波不经该三人同意,收外面的渣土倒入流转地内,且江波在这块地上有干股。“平田正湾”的土地是江某出钱流转的,但流转土地的事情基本上是江波和江某岩去联系的,目的就是为了承接土石方赚钱,这块土地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弃渣土手续,江某也让江波去了解过,但没有办下来。江某参与了江波在“平田正湾”倒渣土的事,江波安排江某在渣土场做安全防护措施和收外面工地渣土场的弃土票,江某一共收了3个工地老板的渣土,价钱都是江波去谈的,部分渣土款系直接转账到江某的银行账户。 (12)证人张某平的证言,张某平系林业局综合执法大队中队长,其证言证明张某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李志雄等人流转的土地在未办理相关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了平整,并对其进行了24380元的处罚,但是因为是谭局长打了招呼称其和江波协商好了,江波只愿意出25000元钱接受处罚,而且谭局长还让林调查队讲好按25000元钱的价格套面积出图纸,故处罚的金额远远低于所非法占用的面积,江波陪李志雄来接受处罚时说,以后这块地有什么事情都由他负责。此外,张某平第一次巡查时发现该地被非法占用后,现场挖机师傅告诉张某平说是江波安排他挖的,张某平将江波叫到现场后江波称这块地是他与李志雄等人合伙买的,几个合伙人全权委托江波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林地、田地的流转手续还有林业部门、国土部门办理征占土地的相关手续及其他需要衔接的手续。 (13)证人龚某、向某生的证言,以上二人系林业执法中队队员,其证言与张某平的证言基本一致,证明其在与张某平等人的执法过程中发现李志雄等人流转的土地在未办理相关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了平整,他们对此进行了行政处罚,但是处罚面积怎么来的不清楚。 (14)证人刘某忠的证言,证明刘某忠帮彭宏早等人在“牛耳冲”流转的林地上进行平整的情况,同时其还证明了江波在“牛耳冲”砖厂附近准备搞一个弃土场,让刘某忠为他挖一条路。 (15)证人唐某、蒲某刚的证言,以上二人均系鹤城区林业局林调队工作人员,其证言均证明其没有对李志雄等人流转的土地做过鉴定或者调查报告,保管员查了2014年至今的资料也未查到。 (16)证人郑某,郑某系鹤城区林业综合执法大队档案管理人员,其证言证明该单位档案中没有2014年4月14日办结的李志雄在“牛耳冲”违法用地案的案卷。 (17)证人陈某平的证言,陈某平系鹤城区林业局林调队技术员,其证言证明其现场对牛耳冲现场进行勘测,当时已占用10亩左右,但当时是按江波本人指的界址和范围,以及张某平告诉其的数据2348平米面积来制作图纸,而非用GPS测量的数据来使用。 (18)证人滕某沛的证言,滕某沛系土石方包工头,其证言证明其联系江波在江波位于“牛耳冲”的弃土场上倾倒渣土,大约倒了583车共计7000多方,和江波谈好以40元/车,共计23320元。前3次是和江波结账,第4次是与江波的儿子江某,滕某沛给了江某10000元现金。 (19)证人江某岩的证言,证明江波让江某岩以江某岩的名义流转了“平田正湾”的土地用于倾倒渣土,且其还帮江波和江某在弃土场收渣土票计数的情况。 (20)证人彭某平、周某清的证言,均证明因江波收弃土导致“平田正湾”的界址被倒土完全破坏无法分清,彭某平与周某清一起找到江波谈此事,江波承认自己收渣土,且答应等以后倒土的工程基本完成再找和村里协商。 (21)证人彭某商的证言,证明彭某商在任犁头园村9组组长期间,江波从其组中流转了“平田正湾”的林山和田地用于堆土做弃土场,并且江波称系其一个人征用土地做弃土场,不和别人合伙。 (22)证人江某忠的证言,证明江波从城南街道桥梁村5组流转了“平田正湾”的林山的情况,且证明后来因为江波倒渣土导致渣土流到了下面的水田和水库里,和村民闹了纠纷。 (23)证人彭某奎的证言,证明江波从城南街道桥梁村流转了“平田正湾”的林山,并于2014年找时任村长的彭某奎在申请流转土地的报告上补签字。 (24)证人彭某金、彭某功的证言,以上二名证人证言均证人其将自己在“平田正湾”的农田流转给江波的事实。 (25)证人张某金的证言,证明其看到沪昆高铁施工方在江某位于桥梁村S312省道往新建方向上坡的左侧地里倒了渣土。 (26)证人周某刚、周某甲的证言,证明周某刚所在的怀化市杭程开挖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周某甲讲他曾运了5车岩石到桥梁村砖厂斜对面的弃土场去了,称系铺路用。周某甲证言另证明其系通过该弃土场上一个牌子上的电话号码联系的收渣土的江姓老板。 (27)证人曾某的证言,证明曾某将湖天大桥改建工程挖出的渣土和怀化市太平溪挖出的淤泥倾倒在江某、江波的弃土场内,并将6万多元的弃土费用转账给了江某。 (28)证人刘某龙、梁某东、尹某辉的证言,证明刘某龙承包的“金时花园”二期土石方基础工程的渣土有一部分渣土倒在江波位于桥梁村的弃土场,一共支付给江波1-2万元弃土费,其中3700元系转账给江波的儿子江某,其他的通过现金结算。 (29)证人潘某的证言,证明潘某与江波联系将怀化市消防支队新修建的业务用房土石方工程的弃土倾倒于江波的弃土场,江波让潘某与他的女儿结算,潘某支付给江波的女儿2至3万余元现金作为弃土费的事实。 (30)证人江某甲的证言,江某甲系被告人江波女儿,其证言证明江波在位于“平田正湾”的土地上收弃土,且有时因为江波自己没空就安排江某甲负责去向渣土老板收弃土费,江某甲一共收取了潘某2万余元弃土费的事实。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证明:①怀化绕城高速K11+240左侧弃渣场位于怀化市鹤城区城南街道办事处桥梁村与坨院街道犁头园村交界处的“牛耳冲”地段,其北侧紧挨怀化绕城高速,距桥梁村部约500米,省道312线与之相通,整个现场到处可见倾倒的渣土。尹某、陈某根、江某平、彭宏早在现场进行了指认。②怀化兴旗牛业食品有限公司彭宏早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现场位于怀化市鹤城区城南街道桥梁村东侧500米处的“牛耳冲”地段,其南侧紧挨酒坛山庄,距怀化绕城高速250米,省道312线从其西侧通过。整个现场大部分已为平整的地面,平整土地后被人向堰塞湖方向延伸倾倒弃土和建筑废弃物11-15米。③“平田正湾”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现场位于S312省道333公里处,现场坐西朝东,破坏农务地现场紧连S312省道,西边与一民用搅拌场及一烧砖厂相邻,现场堆积有大量渣土,彭某商、江某忠对该现场进行了指认。 5、指认笔录,证明①彭某林、滕某银指认其给“华夏天下城”项目部运输渣土至怀化兴旗牛业食品有限公司彭宏早等人在“牛耳冲”流转的土地上。②米某友指认其给“毕加索”项目部运输渣土至怀化兴旗牛业食品有限公司彭宏早等人在“牛耳冲”流转的土地上。 6、被告人江波、李志雄、彭宏早、赵海彬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相关事实均供认不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江波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社区矫正部门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志雄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社区矫正部门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彭宏早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社区矫正部门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赵海彬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社区矫正部门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江波、李志雄、彭宏早、赵海彬分别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赔偿环境修复费用50万元、21万元、21万元、7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 六、责令被告人江波、李志雄、彭宏早、赵海彬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合议庭
审判长荆亮 审判员杨侃 审判员张磊 人民陪审员郑延辉 人民陪审员王志双 人民陪审员倪勇 人民陪审员黄三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周颖
判决日期
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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