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泰兴市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苏1283民初435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8月12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兴市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版权所有 江苏叁点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