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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1283民初4351号之三         判决日期:2021-08-30         法院: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张宏 人民陪审员张建荣 人民陪审员何昌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肖鹏程
判决日期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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