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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道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中昊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1821民初1459号         判决日期:2020-09-17         法院: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道其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8813511.1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利息暂计21298元(计算方法:以8810438.89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26起,以3072.22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4日起,均按照年利率4.35%暂计算至起诉日),以后利息计算至付清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5.判令被告若未能支付原告1-4条款项,原告有权就皖(2018)郎溪县不动产权第0010829号不动产项下的房屋及土地实现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8日,被告因资金需要与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小贷公司”)签订一份《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最高额借款金额为9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2月8日至2019年2月8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5.8%。此外,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原告以及安徽铭扬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扬钢管公司”、陈国军、周晓娟、苏静东均自愿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等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安徽小贷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转款700万元。后因被告未能及时还款,安徽小贷公司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瑶海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等。2020年5月14日,经法院调解:一、被告偿还安徽小贷公司借款本金7000000元,截止2020年5月13日的利息1731644.441元以及后续利息(后续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8%的标准,自2020年5月14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律师服务费45000元,以上均于2020年5月31日前付清;原告安徽小贷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原告、铭扬钢管公司、陈国军、周晓娟、苏静东对被告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5月25日,原告委托郎溪县思创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科技公司”)向安徽小贷公司付款8810438.89元;2020年6月3日又向以上账户付款3072.22元,代偿款合计8813511.11元。鉴于原告及思创科技公司为被告提供了包括案涉借款等五份借款及融资租赁以保证方式提供的担保,2019年1月16日,被告与原告、思创科技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房屋抵押反担保合同》,以登记为被告所有的皖(2018)郎溪县不动产权第0010829号不动产项下的房屋及土地作为抵押物为以上五份借款及融资租赁提供最高额房屋抵押反担保。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约定:抵押物价值为1500万元,第五条约定了抵押反担保的范围:1、《委托保证合同》等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代乙方偿还的资金总额和利息(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最高贷款利率计算)。3、甲方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财产保全费等)。2019年1月17日,原、被告在郎溪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已为被告代偿了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故诉至法院。 中昊环保公司未做答辩。 道其建设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道其建设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中昊环保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2.(2020)皖0102民初961号民事调解书、徽商银行回单详情二份、思创科技公司情况说明;3.《最高额房屋抵押反担保合同》、不动产产权情况表、皖(2019)郎溪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30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4.授权委托协议书、律师代理费发票。 中昊环保公司未到庭进行质证,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道其建设公司提供的证据经审查认为,其提交的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2月8日,中昊环保公司因资金需要,与安徽小贷公司签订编号为(2018-3)借字第007号《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最高额借款金额为9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2月8日至2019年2月8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5.8%。道其建设公司、铭扬钢管公司、陈国军、周晓娟、苏静东均自愿为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分别与安徽小贷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安徽小贷公司按照中昊环保公司提交的指定付款说明,于2018年8月8日向其指定银行账户转款7000000元。因中昊环保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义务,安徽小贷公司向瑶海区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5月14日,经该法院(2020)皖0102民初96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中昊环保公司偿还安徽小贷公司借款本金7000000元,截止2020年5月13日的利息1731644.441元及后续利息(以欠付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5.8%的标准,自2020年5月14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律师服务费45000元,以上均于2020年5月31日前付清;二、道其建设公司、铭扬钢管公司、陈国军、周晓娟、苏静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道其建设公司委托思创科技公司向安徽小贷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代偿8810438.89元,于2020年6月3日代偿3072.22元,共计代偿8813511.11元。 2019年1月16日,思创科技公司、道其建设公司作为甲方(抵押权人),中昊环保公司作为乙方(抵押人)签订了《最高额房屋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抵押权人作为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安徽小贷公司等五家公司申请的贷款以及融资租赁等以保证的方式提供的担保,为确保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现抵押人以其所有的皖(2018)郎溪县不动产权第0010829号房屋及土地向抵押权人提供最高额房屋抵押反担保,抵押物价值为15000000元。合同第五条约定了“抵押反担保的范围”,约定:1、《委托保证合同》等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代乙方偿还的资金总额和利息(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最高贷款利率计算);2、《委托保证合同》等合同中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2019年1月17日,中昊环保公司以其位于郎溪县经济开发区钟梅路东侧的房产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皖(2018)郎溪县不动产权第0010829号】作为抵押物在郎溪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抵押登记证号为皖(2019)郎溪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300号,其上载明:权利人为思创科技公司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安徽中昊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郎溪道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8813511.11元,并给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810438.89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6日起,以3072.22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4日起,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中昊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给付原告郎溪道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 三、驳回原告郎溪道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780元,由被告安徽中昊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洁 人民陪审员吴雁翎 人民陪审员夏华松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雪华
判决日期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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