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查企业 / 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周万龙与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万龙与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891民初696号         判决日期:2021-09-09         法院: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周万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自2020年11月4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4日,原告到被告承包的工地工作,后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因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致原告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原告遂提起诉讼。 被告中亿丰公司辩称,被告已将案涉工程分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民工不能与总包单位确认劳动关系,故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第三人胡建权述称,同意被告中亿丰公司的意见。原告与我方之间是雇佣关系,原告受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工资以及其他费用都是我方支付,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第三人同方公司未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4日,原告经人介绍到淮安市XXXX小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工作。原告的工作由第三人胡建权安排和管理,工作报酬由胡建权发放。2020年12月21日上午,原告在案涉工地挖埋下水道时被砸伤,后被胡建权送至医院治疗,后原告未再提供劳务。 另查明,被告中亿丰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总包单位,其将劳务工程分包给案外单位淮安市定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中亿丰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向原告发放员工证件。第三人胡建权主张案涉工程系由案外单位江苏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包给其实际施工,并提交《工程专业(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 2021年6月,原、被告及第三人因确认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原告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委决定于法定期限内提起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周万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28)
合议庭
审判员纪石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羽曼 书记员石银夏
判决日期
2021-09-09

版权所有 江苏叁点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

反馈

客服

APP

查项目

查企业

订阅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