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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平安小精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顺天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湘0105民初7703号         判决日期:2021-03-26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平安小精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4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8764.93元(以欠付的第二笔合同款225000元为基数,按2019年9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0%的四倍计算逾期违约金,暂计算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4日期间(340天)的违约金为35210.96元;另以欠付的第三笔合同款225000元为基数,按2019年9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0%的四倍计算逾期违约金,暂计算2019年10月17日至2020年9月4日期间(324天)的违约金为33553.97元),欠款本金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合计达518764.93元;二、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署《渔窑小镇国庆科技展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策划、组织、实施“渔窑小镇国庆科技展”活动,活动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7日,活动地点为湖南岳阳·洋沙湖国际旅游度假区·渔窑小镇,合同总金额为750000元。本次活动如期于2019年10月1日开始举行,并于2019年10月7日顺利完成。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300000元,于2019年10月1日前支付合同款225000元,于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合同款225000元,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首笔合同款300000元,剩余合同款450000元至今未付,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合同款的行为属严重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顺天旅游公司辩称,一、案涉合同明确约定,具体结算以实际发生后被告验收工作量和核定价格为准,而原告并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价格进行结算没有事实依据。1、合同明确约定以实际工作量结算合同价款,现原告未提供双方确认的结算文件,亦未证明其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其主张按照合同签订时的暂定金额结算没有事实依据。2、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未提供合同约定科技设备、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广告推广等履约瑕疵,被告有权对相应费用予以扣除。3、原告未完成合同约定的30000元票务销售任务,故根据合同第4-25条的约定,被告有权在最后一笔款项支付时予以扣除。二、原告存在多项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有权在结算时扣除相应违约金。1、原告存在逾期安装、逾期调试展出设备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有权在合作费用中扣除10000元违约金。2、原告存在未提供部分展出设备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有权在合作费用中双倍扣除遗漏项目费用。3、因原告提供设备出现与宣传资料不符、停运等情况导致多名游客投诉、退票,该次活动票务收入不足300000元,不仅未达到被告的活动目的,甚至给被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原告应当对被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1、合同约定原告应在付款前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2、被告付款进度系以原告按期完成活动进度为前提条件,而原告并未按照约定时间实际完成活动进度。3、双方并未对结算金额进行确认。综上所述,原告的履行存在瑕疵,合同结算金额应以原告的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确认,且双方签订的《渔窑小镇国庆科技展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的意思表示,内容符合公平原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原告的违约行为予以惩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庭审审查,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9年9月12日,原告平安小精灵公司(乙方)与被告顺天旅游公司(甲方)签订一份《渔窑小镇国庆科技展合作协议书》,双方就乙方有偿为甲方策划、组织、实施“渔窑小镇国庆科技展”达成如下协议:活动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7日,活动地点为湖南岳阳·洋沙湖国际旅游度假区·渔窑小镇;乙方制定完善的活动执行方案并严格按照流程执行完成相关活动;按所定方案提供活动场景、现场布置所需的物料及安装人员,并按最终协商同意的布置方案(详见附件1:渔窑小镇国庆科技展活动方案附件:渔窑小镇国庆科技展报价清单)及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全部布置以及调试;合同含税总价为750000元(其中不含税价款707547.17元、增值税款42452.83元),包括材料费、运输费、物料费、税费、管理费、保险费、推广宣传执行费等一切费用,甲方不再额外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此费用总额为双方约定(详见附件:渔窑小镇国庆科技展报价清单),如活动实施过程中经甲方书面同意进行增减,则具体结算以实际发生后甲方验收工作量和核定价格为准;本合同分3次付款: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40%,共计300000元;第二次付款:2019年9月26日设备安装完毕、9月27日-28日调试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2019年10月1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30%,共计225000元;第三次付款:整个活动结束后,在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乙方提交验收报告,确保活动按照约定完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225000元;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前,乙方应提前向甲方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率为6%,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或延期支付款项,并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需指定专人负责双方之间的业务联系,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并及时监督、检查乙方工作的实施情况;乙方须按照附件所列项目清单(详见附件:渔窑小镇国庆科技展报价清单)保质保量完成搭建安装任务,不得有任何偷工减料及调包行为;乙方须根据需要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全程保障科技展展出的设备没有瑕疵,乙方负责所有展出项目的维修维护,非人为损坏的修理维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由乙方全权负责;乙方负责部分活动宣传,并包含30000元票务销售任务,宣传资料内容及数量(详见附件:渔窑小镇国庆科技展报价清单),如未完成30000元票务销售任务,未完成部分甲方将在最后一笔款项支付时进行扣除;乙方有责任于2019年10月7日活动结束后的7天内,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交活动总结及照片;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则视甲方违约,须赔偿乙方已发生的相关费用。如因乙方违约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除须向甲方返还已收的款项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合同签订后,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未按活动方案规定的时间完成相应工作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如因此引起游客投诉或索赔的,则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如由于乙方的原因使活动未能顺利举行,甲方有权拒付相关费用,已支付的费用,乙方应全部返还,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按照实际情况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如由于甲方的原因使活动未能顺利举行,乙方有权拒退相关费用,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按照实际情况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乙方须提供设施设备项目的单项费用清单,如乙方未按本协议附件提供相应设施、设备项目的,则甲方有权根据附件约定的遗漏项目费用标准的双倍在应付款项中予以扣除;乙方必须保证在2019年9月26日前完成科技展所有项目设施设备的安装,如有逾期,甲方有权在合作费用中扣除5万元不予支付;乙方必须保证在2019年9月28日前完成科技展所有项目设施设备的调试,保证达到正常展出效果并通过甲方验收,如有逾期,甲方有权在合作费用中扣除5万元不予支付。 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9年9月12日向原告支付30万元。原告策划、组织、实施了渔窑小镇科技展活动,活动并于2019年10月1日开始举行,2019年10月7日活动结束。之后被告以原告违约为由未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项,故酿成本案纠纷。 二、庭审中,被告为证明原告的违约行为及应扣除的相关款项,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1、第一次整体验收记录2019.9.30-10.1号。拟证明合同约定应在2019年9月26日前完成设备安装,在28日前完成调试并经被告验收合格,然截止至10月1日,原告仍有36项设备未完成安装、调试,根据合同第5-6条、5-7条约定,被告有权扣除合作费用10万元。 第二组证据:2、第二次整体验收记录10月1号上午7点20分、3、法点位分布表、4、科技展技术群10月1号沟通记录截图(设备运营情况统计)、5、科技展技术群10月2号沟通记录截图(设备运营情况统计)、6、科技展技术群10月3号沟通记录截图(设备运营情况统计)、7、科技展技术群10月4号沟通记录截图(设备运营情况统计)、8、第三次整体验收记录(10月4号晚上7点)、9、科技展技术群10月5号沟通记录截图(设备情况统计)、10、第四次整体验收记录(10月5号晚上7点)、11、科技展技术群10月6号沟通记录截图(设备情况统计)、12、第五次整体验收记录(10月6号)、13、科技展技术群10月7号沟通记录截图(设备情况统计)。该组证据拟共同证明:直至活动结束,原告仍有3组设备未提供,5组设备未调试导致根本无法运营,上述无法运营设备的比例已超过合同约定总设备数量的10%,原告的履约存在严重瑕疵,根据合同第5-5条约定,被告有权双倍扣除上述遗漏项目费用。 第三组证据:14、科技展工作群10月1号沟通记录截图、15、科技展技术群10月1号沟通记录截图(报修情况)、16、科技展技术群10月2号沟通记录截图(报修情况)、17、科技展技术群10月3号沟通记录截图(报修情况)、18、科技展技术群10月4号沟通记录截图(报修情况)、19、科技展技术群10月5号、6号沟通记录截图(报修情况)、20、游客投诉处理登记表。该组证据拟共同证明:活动期间,原告已经提供的设备亦经常出现故障,无法保证开园期间的正常使用,导致游客体验感极差,该活动执行情况显然未达到原告制定的活动方案效果。 第四组证据:21、原告提供的“风洞”项目宣传资料、22、风洞项目实物视频、23、原告提供的机器人项目宣传资料、24、机器人实物。该组证据拟共同证明:原告提供的设备与其宣传资料严重不符导致游客体验感极差,且基于原告的履约存在严重瑕疵,不应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予以结算。 第五组证据:25、合同非正常履约的告知函、26、关于渔窑小镇国庆科技展合作协议书执行结果告知函、27、关于平安小精灵催款函的回复。该组证据拟共同证明:2019年10月7日,被告已书面通知原告要求其对上述违约行为作出合理书面回复,然原告至今未作出合理答复,基于原告存在先违约行为,且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有权扣除相应合同款项,故被告未支付后期款项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 第六组证据:28、证明函、29、长沙吃喝玩乐公正好发布的科技展推广文章、30、请购单、31、费用报销单、32、转账记录、33、宿迁市英迈森园林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34、关于电剪线、投光等设备采购的证明、35、订单。该组证据拟共同证明:原告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导致被告产生额外支出,上述费用(24000元+9810元+5866元)均应在结算金额中予以扣除。 第七组证据:36、直通客平台退票情况视频、37、直通客平台退票明细、38、退票事件说明、39、调账申请。该组证据拟共同证明:因原告举办的活动与其宣传严重不符,导致游客对活动评价极低,退票情况严重,被告本次活动售票金额甚至未达到30万元,损失严重。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第一组证据:对证据1、第一次整体验收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实质将一组的大项目拆分成小项目来计算,以夸大原告的履行瑕疵,且验收记录中划“×”项目并非未提供,而是被告未去使用和操作,对内容进行的标注。 第二组证据:对证据2第二次整体验收记录的质证意见同对证据1的质证意见一致。对证据3-证据7的三性均有异议:1、截图无名称,无群成员名称,截图内容和聊天记录均由被告单方描述,无原告工作人员对内容予以确认,其真实性无法核实;2、根据聊天内容描述,仅报备是停运营或关闭,其停运营或关闭的原因并不能证明是设备质量问题造成,多数情形是由于被告的工作人员不懂正常使用和操作设备,忘记给设备充电。另外,被告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也并未显示是全天均无法正常运营,也仅为临时短暂性的暂停运营,且原告的技术人员均及时提供了解决方案并妥善处理。对证据8第三次整体验收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恰好能够证明设备无法运营是消费者在体验过程中造成不可修复的损坏以及被告运营过程中未及时充电所造成的,并非是原告方的原因造成。且与第一次整体验收记录相比较,除有3项设备未能提供使用以外,其余设备均提供并正常投入使用中。对证据9、11、13三性均有异议:1、截图无群名称,无群成员名称,截图内容和聊天记录均由被告单方描述,无原告工作人员对内容予以确认,其真实性无法核实。2、根据聊天内容描述均是消费者在体验过程中造成的损坏,与设备本身无关。对证据10、1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与第三次整体验收记录相比较,除有3项设备未能提供和被消费者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设备以外,都及时得到维修维护,其余设备已正常投入使用中。 第三组证据:对证据14-证据19三性均有异议。1、截图无名称,无群成员名称,截图内容和聊天记录均由被告单方描述,无原告工作人员对内容予以确认,其真实性无法核实。2、根据聊天记录中相关描述,设备的故障出现主要是因为被告工作人员设备使用操作不熟悉、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电子产品长时间使用过热而产生无法避免的重启以及被告工作人员未及时充电等原因造成,并不是原告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所导致,同时,原告技术人员在得知设备问题的反馈后,均积极回应并及时予以解决。对证据20三性均有异议,投诉人主体不明,且投诉内容与消费者主观原因有关。 第四组证据:对证据21、证据2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1、在原告与被告的合同附件中,对于风洞的描述未对风洞体积、风力、容纳人数做宣传描述。2、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视频显示,风洞足以让消费者悬浮半空中,加上技术教练人员,已超过一个人使用。3、公众号上广告宣传属于商业宣传,明确说明内容是某某已播出的综艺内容,并已说明“游玩项目以实际为准”。4、风洞项目是最早的入场设备,被告对该项目实际情况是早已清楚,游客体验感属于他人主观无标准的感受,原告的合同履行并无任何问题。对证据23、证据24的三性均有异议,在原告与被告的合同附件中,机器人种类包括多种类型,且原、被告的整体验收记录中也记录多种类型的机器人,因此原告并无违约行为。 第五组证据:对证据25-证据27的合法性无异议,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原告未对该三份函件内容中所描述的违约行为予以认可,原告在履行过程中虽有瑕疵,但并不构成根本违约,不能免除被告的付款行为。 第六组证据:对证据28、证据29的三性均有异议,根据微信公众号对该公众号主体信息的查询,该公众号账号主体为长沙精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非被告提供的证明函所载明的主体,且无发票、付款凭证证明该条推送费用为24000元。对证据30-证据33的三性均有异议。1、请购单无原告签字认可,原、被告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现场布置物料中包含草甸,草甸属被告自行对设计方案的更改;2、转账记录和发票中,记载的付款方为:湖南顺天洋沙湖置业有限公司,并不是本案被告,不存在关联。对证据34、证据35三性均有异议,电剪线、投光等设备原、被告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也没有书面的补充协议,被告作为场地提供方,应当为原告入场施工创造条件,明确电路电线,负责活动所需的水电。 第七组证据:对证据36-证据39的三性均有异议。1、该组证据均系被告单方出具,真实性、合法性无法核实,无消费者信息和签字,也无实际退票的付款凭证。2、该组证据均未提交本次活动销售总额,也没有提交任何消费者书面评价证据,无法达到被告所主张的游客对活动评价极低、活动销售票未达到30万元和损失严重的证明目的。3、证据36、37平台退票未说明数据的提供主体、时间,也未体现退票原因,实际上消费者退票存在多种原因,与原告无关
判决结果
一、被告湖南顺天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平安小精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剩余合同款256000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平安小精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8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94元,由被告湖南顺天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剑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沈沙
判决日期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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