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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昊元与湖南顺天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湘0624民初398号         判决日期:2019-05-26         法院: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涂昊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湖南顺天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6641.6元;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5日原告在被告开发的洋沙湖欢乐水世界游玩,在玩飞龙迷环项目时,因被告提供的气垫过薄,致使原告从高处坠落臀部着地时受伤。原告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其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原告受伤后被告替其支付了医疗费,但未赔偿其他损失。 被告湖南顺天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原、被告未对合同内容作出具体约定,双方应按法定标准履行权利义务,他公司作为水上乐园经营者,所提供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不存在违约行为。具体表现为:他公司提供的游乐设施、游乐器具均属于合格产品,通过了质量检测及质监部门的定期检查,符合使用要求。提供服务过程中对于游乐项目的使用方法进行了明确说明,对注意事项尽到了充分提示义务。所配备的救护设施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行动有效防止了损害扩大。2、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不排除原告对自身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因为涉案项目每日开园前会进行设备检查,事故发生当天该项目检验结果全部达标,原告乘坐的皮筏未出现表面破损、漏气或侧翻现象,且同乘人员均未出现任何身体不适。3、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标准过高,且赔偿限额应依据合同法按照实际损失计算金额。 本院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1、2018年7月5日原告与朋友一起购票在被告开发的洋沙湖欢乐水世界游玩,在玩3人皮划艇项目时从滑道下滑时感觉腰部受到强大冲击,无法从皮划艇上下来,稍缓一阵后由被告工作人员扶起在地面躺下休息,二十多分钟后被送往医院治疗。2、原告受伤后在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34天。3、2018年12月25日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8]临鉴字第9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已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5个月,护理期2个月,营养期2个月,后续治疗费3000元或按实际金额计算。4、原告花费了鉴定费2225元,并因就医花费了交通费。5、原告儿子涂云曦出生于2014年11月24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安乡县安裕乡新河口村,西湖幼儿园出具的书面证明,佐证涂云曦2018年7月至10月间在该园读书,原告称该幼儿园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湖韵佳苑小区内。6、2017年12月20日原告妻子雷平购买了一套位于长沙市望城区玫瑰园社区的房屋。7、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取得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其提供的2018年建设银行工资流水未明确每个月具体工资收入。8、原告的居住证明未提供房东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其他有效证明。9、事发时原告游玩的滑道长21米,为曲折形状,涉案游乐设施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018年5月5日年度检测报告显示设备合格,被告工作人员具备相关执业证,负责每天开园前对游乐设施进行检查,园区规定游客乘坐游乐设施前需阅读《游客须知》,原告游玩时佩戴的气垫与其他充气设施一样属于一次性充气合格,反复使用产品,被告工作人员每天开园前测量气压,每次使用前不单独测量,2018年7月1日至3日均有部分皮筏的气压检测不达标,但已禁止使用。10、原告称游玩时其身体各项指标合格,事发前两年原告左腿交叉韧带作为微创手术。11、双方均确认原告着装和体重检查符合游玩规定,且原告系在被告工作人员指示下进行游玩。12、事发后被告为原告垫付了29210.7元医疗费。13、湖南省统计公报公布的201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698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12721元,2017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为47885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工商登记资料、病例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收入证明、银行流水、购房合同、结婚证、人口登记卡、西湖幼儿园证明,被告提供的《洋沙湖欢乐水世界设备设施合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水上游乐设施定期检验报告、采购合同、工作人员设备操作证、设备日检查表、游客须知、医疗费发票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湖南顺天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涂昊元203099.31元; 二、驳回原告涂昊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1元,减半收取计2480.5元,由原告涂昊元负担416.5元,被告湖南顺天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风光 人民陪审员蒋军 人民陪审员李国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喻娟 书记员李军
判决日期
2019-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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