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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锡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282民初3594号         判决日期:2021-04-23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债权4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陆长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朱良军
判决日期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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