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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申万达商品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上海格拉曼国际消防装备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民申2355号         判决日期:2020-10-10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申万达公司申请再审称,所有整车都由车身和底盘部分组成,不存在上、下装之说,格拉曼公司将涉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说成车辆的上装(车身)部分发票,缺乏事实依据。涉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保险单证明涉案车辆价税合计人民币1099365元(以下币种相同)。涉案整车合格证记载信息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车辆底盘号和发动机号是一致的,这证明1099365元是整车价款,而不是原审法院认定的涉案车辆某一部分价格。格拉曼公司将涉案车辆价款虚开成发票价1099365元并进行投保,未按照车辆实际合同价2336000元进行投保,导致本案事故保险不能全部覆盖,安全责任风险无法通过保险方式进行转移,根据相关规定,格拉曼公司应承担保险不能覆盖部分损失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申万达公司应当知晓车辆价格没有依据。申万达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十堰市申万达商品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唐琴 审判员傅启超 审判员刘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马骏 书记员唐钰琦
判决日期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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