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园公司)诉被告宿迁星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月城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宿迁星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1302民初3124号
判决日期:2021-07-21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天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监理报酬1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4000元为基数,按照LPR从2020年1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6000元为基数,按照LPR从2021年1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诉讼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天园公司与被告星月城公司于2016年就星月城小区三期工程监理达成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监理单价、工程暂定面积以及价款。签订后,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星月城三期工程于2021年1月14日通过竣工验收,但被告尚欠170000元未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提起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退回原告,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乐
判决日期
2021-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