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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工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胡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19民初5246号         判决日期:2021-04-27         法院: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建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胡银支付建房款112497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日,我公司与胡银签订了《建房协议书》,由我公司为胡银建设新房,该新房位置位于北京市延庆区×镇×村,房屋面积为218.03平方米,约定建房价格为每平方米1700元,建房款共计370651元,其中延庆区政府补贴106000元,村镇补贴87212元,胡银需交自筹款177439元。协议签订后,我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为胡银建设新房,经胡银验收合格,顺利入住,但胡银未按时支付相应的建房款,截止起诉之日,胡银尚欠112497元建房款未支付,胡银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我公司因此遭受巨大损失。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胡银支付剩余建房款112497元。 胡银辩称,建工公司所述依照合同约定建设新房,并且经我验收合格,顺利入住均与事实不符。我不同意建工公司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如下:一、签订合同并非自愿,是村委会要求签订的,不签就无法享受国家补贴。二、协议中暂估面积为220平方米以实际图纸为准,单价为1700元每平方米,当时合同并未填写单价,建工公司至今未提供图纸,无法确定实际房屋面积,1700元每平方米的单价远远高于当时的市场价格,当时承诺使用好的材料和精装交付,但未按约定使用材料和精装交付,因此我不同意每平方米1700元的定价。三、建房协议中约定,我有权监督乙方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的材料要求及房屋质量要求由甲方监督监察。但建工公司并未提供图纸和相应材料清单等相关材料,对施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无法确认。四、建房协议约定按图纸施工,但现在未见到图纸,因此建工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建房,存在违约行为。另外施工出现很多质量问题,如:房屋屋顶南侧、西侧的瓦未出檐,门厅处漏水导致灯短路,房屋装饰人工石粘贴不规范,窗口有破损,露台铁艺安装影响美观,弱电箱只有外盖没有底箱,餐厅与公共卫生间门口的灯线未穿管、直接按埋在顶上,房屋南侧顶部前坡有坑前面抹灰碰到会脱落。房屋建完在2018年中下旬,并且并未进行验收及交付的相关手续,部分施工收尾工作还在进行,因此建工公司并未按约定完工。五、协议中约定施工各个分项目必须由我方签字才能进行下一步施工,但我并未进行验收也未签字。六、我也从未表示不支付建房款,因为建工公司建房不合格,存在问题,在未通过验收前我不同意支付建房款。建工公司完成修复、提供相应材料通过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付款。并且应预留一部分尾款作为维修保证金待保修期过后无需维修再行支付。因为建工公司不认可上述问题,对修复达不成一致意见,由我自行修复需要重新做防水扣除10000元、露台修复扣除15000元、人工石需重新粘贴扣除30000元、瓦出檐修复扣除2000元、屋内墙面修复扣除30000元、水电等没有图纸,需要改线路时的花费应扣除30000元,另延误我入住需扣除租房费20000元,以上共计137000元,折抵工程款后,多余的我也不再主张,所以不同意再支付任何工程款,驳回建工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日,胡银与建工公司签订了《建房协议书》,约定由建工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建胡银位于北京市延庆区×镇×村×号二层楼房工程。单价为每平方米1700元,合同中约定工程建筑面积暂估为220平方米,后经实际测量确认为218.03平方米,总工程款为370651元。双方约定开工日期2017年4月1日。付款方式为按工程进度付款。协议中另约定施工材料要求及建房质量要求由甲方即胡银方监督监察。如有分歧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合理办理相关事宜;另约定经村委会决定,室内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保修期3年、室内装修(墙面抹灰)保修自交付使用日起保修3年、防水工程保修3年、外装保修期3年。合同中还约定“六:注【国家对个人补贴资金……】此项由户主签字【注家庭……】。户主建房面积……,户主签字确定一次性缴纳自筹建房资金,交村委会统一管理拨付”。2018年11月份,建工公司交付房屋,后胡银入住该房屋。经核算胡银家总建房款扣除区补贴106000元、村镇补贴87212元、胡银家应交自筹款177439元,后胡银支付30000元自筹款并于2017年9月4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北京建工远大建设有限公司建房款壹拾肆万柒仟肆佰叁拾玖元整¥:147439.00元,房屋建完一次付清。”后又付款21700元,共计付自筹款51700元。另扣除砖工抵580元及窗户款12662元,胡银共欠工程款112497元。因胡银认为工程存在问题并且延误工期,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胡银未支付上述欠款。2020年7月20日,建工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胡银支付所欠工程款112497元。 庭审过程中,胡银出示现场照片证明建房存在质量问题,虽建工公司予以否认,但未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庭后本院到现场进行实地勘验确认部分问题存在,根据合同约定水电、屋内墙面、外墙保修期3年的约定,因此对于上述问题,建工公司仍应负责。胡银主张建工公司未出示图纸无法确定建筑面积和单价等意见,因胡银为建工公司出具欠条,已对工程量和欠付工程款进行了确认,因此该意见本院不予认定
判决结果
一、胡银支付北京建工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驳回北京建工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4元,由北京建工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4元(已交纳);由胡银负担10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马家欣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于海旭
判决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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