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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工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吴来凤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19民初5244号         判决日期:2021-04-27         法院: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建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葛贵、吴来凤支付建房款146872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6日,我公司与葛贵、吴来凤家签订了《建房协议书》,由我公司为葛贵、吴来凤家建设新房,该新房位置位于北京市延庆区×镇×村,房屋面积为259.54平方米,约定建房价格为每平方米1700元,建房款共计441218元。协议签订后,我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为葛贵、吴来凤家建设新房,但葛贵、吴来凤未按时支付相应的建房款,截止起诉之日,葛贵、吴来凤早已居住并使用我公司为其建设的新房,但却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建房款,葛贵、吴来凤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我公司因此遭受巨大损失。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葛贵、吴来凤支付剩余建房款146872元。 葛贵、吴来凤辩称,我们不是不同意支付,因为工程有质量问题,建房的时候耽误工期17天,我们之间有协议约定,每耽误工期一天付给我们10000元。建房过程中室内三个门口做的不合格,加了保温板补齐才安装了门。保温板也不合格,密度不够,跟本村其他的保温板比差很多。院墙外涂料都脱落了,现在外墙粘砖已经翘起来了,保温真石漆也起鼓和裂缝。另外村委会当时说房前打晾台和做窗户护栏,还有建地下室这些都没有做。我们要求耽误工期应扣除80000元,修复外墙保温、墙砖、围墙等需扣除40000元,三个门口建的不符合标准,应扣除10000元,剩余的同意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26日,葛贵代表其和吴来凤与建工公司签订了《建房协议书》,约定由建工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建葛贵、吴来凤位于北京市延庆区×镇×村×号二层楼房工程。单价为每平方米1700元,合同中约定工程建筑面积暂估为260平方米,后经实际测量确认为259.54平方米,总工程款为441218元。双方约定开工日期2017年10月1日。付款方式为按工程进度付款。协议中另约定施工材料要求及建房质量要求由甲方即葛贵方监督监察。如有分歧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合理办理相关事宜;另约定经村委会决定外装保修期3年。合同中还约定“六:注【国家对个人补贴资金……】此项由户主签字【注家庭……】。户主建房面积……,户主签字确定一次性缴纳自筹建房资金,交村委会统一管理拨付”。施工过程中,因实际施工人员浇筑顶板出现问题,经双方协商确定整改方案,导致工期延误,为此具体施工人员与葛贵、吴来凤签订建房协议,约定“四)没有上述原因延长工期按与户主商议的各项条件履行,除特殊情况延长一天付房主壹万元”。后按整改方案进行了施工,具体施工人员向葛贵、吴来凤支付80000元补偿款。2018年10月或11月,建工公司交付房屋,后葛贵、吴来凤入住该房屋。经核算葛贵、吴来凤家总建房款扣除区补贴149000元、村镇补贴103816元、葛贵和吴来凤家应交自筹款188402元,葛贵、吴来凤仅支付30000元自筹款,尚有158402元自筹款未交纳,另扣除砖工抵600元及窗户款10930元,葛贵、吴来凤共欠工程款146872元。因葛贵、吴来凤认为工程存在问题并且延误工期,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葛贵、吴来凤未支付上述欠款。2020年7月20日,建工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葛贵、吴来凤支付所欠工程款146872元。 庭审过程中,建工公司出示《建房承诺书》和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关于葛贵、吴来凤所述耽误工期一事及有关质量问题等都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已给予80000元补偿。葛贵、吴来凤认可收到80000元补偿的事实,但称系浇筑顶板出现问题,经协商后确认按整改方案予以施工,施工人员对顶板质量问题给予的补偿,并未对延误工期予以补偿,并且否认签署过《建房承诺书》。庭审中葛贵、吴来凤口头申请对笔迹和指纹进行鉴定,但既无法提供符合条件的检材又拒绝先行垫付鉴定费用,故本院未予启动鉴定程序。因建工公司施工人员在浇筑顶板时出现问题,经双方协商已达成整改方案,并按整改方案进行了施工,结合双方签订的关于延误工期协议内容和给付80000元补偿综合判断,建工公司主张已对延误工期作出补偿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葛贵、吴来凤称80000元补偿系对顶板浇筑质量问题作出的补偿,因已按协商作出整改,再行补偿与常理不符,对葛贵、吴来凤的主张本院不予确认。关于建工公司主张根据《建房承诺书》给予补偿后不再负责建房质量问题一节,因葛贵、吴来凤出示现场照片、视频证明建房存在质量问题,虽建工公司予以否认,但未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庭后本院到现场进行实地勘验确认外墙粘砖有翘起、外墙保温真石漆有起鼓和裂缝、围墙有脱落等问题,根据合同外墙保修期3年的约定,因此对于上述问题,建工公司仍应负责。另葛贵、吴来凤庭审过程中出示保温板实物后提供相应照片证明建工公司使用的保温板质量存在问题,密度不够,比本村其他人家建房使用的保温板差。建工公司予以否认,认为该证据无关联性。因合同对使用材料问题做了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葛贵、吴来凤并未提出异议,故对葛贵、吴来凤的上述证明目的不予认定
判决结果
一、葛贵、吴来凤支付北京建工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驳回北京建工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8元,由北京建工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6元(已交纳);由葛贵、吴来凤负担13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马家欣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于海旭
判决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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