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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磨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斯凯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鄂0704民初2905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磨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鼎阳公司返还已收货款355970.00元(人民币,下同),并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3559700.00元;2、判令斯凯孚销售公司、斯凯孚轴承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因鼎阳公司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磨能公司对第三方买卖合同实际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222530.00元。4、判令鼎阳公司、斯凯孚销售公司、斯凯孚轴承公司承担诉讼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运费、交通住宿费等合同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4日我公司与斯凯孚销售公司授权经销商鼎阳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其中轴承型号为SKF23264CC/C3W33和SKF22348CC/W33,数量各5套共计10套,含税总价为:¥355970.00元,双方约定为国外进口轴承,约定合同履行地为济南。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卖方承诺提供的产品符合SKF《轴承综合型录》中规定的相关标准,并承诺从正规渠道进货,不带任何假货、水货、次货或再生使用产品,假一罚十。我方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一周内将货款全部汇入鼎阳公司对公账户。 同时,我公司与案外客户签订工业品采购合同,案外客户采购包括上述涉案标的物及部分其他型号轴承,合同金额为¥537250.00元。2019年7月15日货物到达济南,我公司业务人员及客户公司质量检测人员质检过程中发现该批轴承存在重大质量瑕疵并判断为不合格品,不排除假冒伪劣品,特此根据合同约定对鼎阳公司发出质量异议,并向斯凯孚公司品牌保护部发出律师函申请指派相关打假人员并联合斯凯孚轴承公司给予厂家售后支持,鉴定该批轴承是否合格,是否正品。鼎阳公司回函拒不认可涉案轴承存在质量瑕疵,并提供产地证明等资料告知涉案轴承全部为斯凯孚公司供应,一切真伪鉴别质量异议的法律责任由其负责,而斯凯孚公司收到我公司售后鉴定申请及律函等资料文件,未提供涉案轴承鉴定结果的书面报告,未说明鉴定周期及拒绝给予鉴定服务的理由,致使我公司投诉无路维权无门夹在斯凯孚公司、鼎阳公司间被“踢皮球”。我公司认为,斯凯孚公司作为SKF商标的持有者及鼎阳公司的授权监管单位,理应以服务市场维护品牌信誉为宗旨公平公正第一时间予以鉴别,如正品,我公司撤销诉讼,如假冒品,合同买卖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定责,而不是让我方公司及客户单位整条生产线停工停产影响生产秩序的情况下无期限“傻等”损害我方利益。 由于被告提供的轴承明显不符合斯凯孚公司官网中关于相同型号产品的质量约定,致使我公司与案外客户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不能实际履行,造成我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及商业信誉。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合同法》和《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 鼎阳公司辩称,1、鼎阳公司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磨能公司偷换轴承,从而提起本案诉讼,对鼎阳公司进行敲诈勒索;2、鼎阳公司没有任何动机出售假冒SKF轴承;3、案涉的所有轴承都是由鼎阳公司直接从SKF大连工厂采购,没有中间环节,没有售假可能;4、磨能公司在2019年7月15日至7月19日期间调换过轴承;5、磨能公司的关联公司曾经有销售假货并受处罚的经历。 斯凯孚销售公司、斯凯孚轴承公司辩称,磨能公司第二项诉请无法律依据,磨能公司依据买卖合同提起诉讼,斯凯孚销售公司、斯凯孚轴承公司与磨能公司没有买卖合同关系,斯凯孚销售公司、斯凯孚轴承公司不是适格被告,而且我们已经为磨能公司的涉案货物进行鉴定,货物均不是我们生产的产品,是侵犯我们产权的假冒伪劣产品。我们也是受害方,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更不应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磨能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鼎阳公司企业信用信息1份。 证据二、斯凯孚销售公司企业信用信息1份。 证据三、斯凯孚轴承公司企业信用信息1份。 上述证据拟证明鼎阳公司、斯凯孚销售公司、斯凯孚轴承公司的被告主体身份资格。 证据四、《买卖合同》1份。拟证明磨能公司与鼎阳公司双方就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款进行约定,并约定:卖方提供的产品符合SKF《轴承综合型录》中规定的相关标准,并承诺从正规渠道进货,不带任何假货、水货、次货或再生使用产品,约定假一罚十,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 证据五、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2019年6月6日)、鼎阳公司收据和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各1份。拟证明磨能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支付了相应的货款,鼎阳公司出具发票、双方买卖合同成立。 证据六、斯凯孚授权经销商证明文件1份。拟证明鼎阳公司为斯凯孚销售公司工业经销商,证书编号:JS78-01,并约定了服务区域江苏山西甘肃和授权期限,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证据七、销售出库单和发货单各1份。拟证明鼎阳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于2019年7月9日,将磨能公司购买的货物发出,并列出产品规格型号、品牌、数量和重量以及合同编号,约定收货地址是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证据八、鼎阳公司提供的SKF(斯凯孚)官网关于规格型号23264CC/W33和22348CC/W33的产品图纸2份、用于原产地证明及质保书章3份、(2019)鲁济南齐鲁证经字第12544号公证书1份。拟证明鼎阳公司提供的货物相同规格型号产品质量明显与SKF(斯凯孚)官网中的质量约定不符,同时证明斯凯孚销售公司对该批轴承承担质量保证。 证据九、(2019)鲁济南齐鲁证经字第12543号公证书1份。拟证明磨能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提货时间去物流公司提货,为保全证据对该合同约定的该批次货物进行公证封存。 证据十、磨能公司与鼎阳公司业务员微信聊天记录截图5份和答复函、答复函回函各1份。拟证明磨能公司对鼎阳公司提供的该批次轴承质量等问题提出异议,鼎阳公司回复若为假冒SKF产品,愿承担法律责任;鼎阳公司承认双方合同签订前约定轴承产地及品牌为“斯凯孚进口轴承”。 证据十一、(2019)鲁济南齐鲁证经字第17229号和17233号公证书2份、斯凯孚销售公司工作人员现场笔录和2019年10月22日鉴定报告各1份。拟证明斯凯孚销售公司与斯凯孚轴承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对涉案批次轴承现场进行甄别,确认封签密封完好,并出具鉴定报告一份,通过现场鉴定规格型号为23264CC/W33的4套轴承中和22348CC/W33规格型号中的5套轴承中标有“SKF”商标的轴承并非斯凯孚生产,该涉案轴承为假货。 证据十二、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拟证明磨能公司为本案诉讼合理支付费用,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证据十三、抵账调账付款协议2份、说明1份、山西哈瑞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山西三国进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及相关手续。拟证明磨能公司与关联公司进货渠道合法正规,不存在欺诈行为。 证据十四、《工业品采购合同》、工作联系函、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各1份。拟证明因鼎阳公司提供不合格产品造成磨能公司无法完成合同交易造成的损失。 鼎阳公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鼎阳公司购买案涉轴承记录:1、鼎阳公司向斯凯孚销售公司购买案涉五套23264CC/C3W33型号、五套22348CC/W33型号轴承订货单;2、SKF网站显示的鼎阳公司向斯凯孚销售公司购买案涉五套23264CC/C3W33型号、五套22348CC/W33型号轴承的订单记录;3、斯凯孚销售公司向鼎阳公司发送案涉五套23264CC/C3W33型号、五套22348CC/W33型号轴承的装箱单;4、斯凯孚销售公司向鼎阳公司开具的案涉五套23264CC/C3W33型号、五套22348CC/W33型号轴承的发票及清单。拟证明鼎阳公司向磨能公司销售的十套轴承均是从斯凯孚销售公司合法购买的原厂正品。 证据二、案涉轴承物流提货信息:1、案涉轴承物流提货信息单;2、案涉轴承物流出库面单。拟证明磨能公司法定代表人修振光提走案涉轴承。 证据三、磨能公司和修振光、张汝欣等人及相关企业的关联关系:1、磨能公司企业信用信息;2、济宁优必特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3、济南优必特精密轴承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4、山西优瑞特进口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5、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602民初982号民事裁定书;6、修振光等人及关联企业关系简图。拟证明修振光、张汝欣等控制上述四家轴承销售企业。 证据四、济南优必特精密轴承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记录。拟证明磨能公司法定代表人修振光投资的济南优必特精密轴承有限公司曾经于2014年因销售假冒SKF牌(即案涉品牌)轴承而被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证据五、南京昌永货运有限公司及南京耀辉货运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拟证明修振光在提货前两日的7月13日曾到物流点仓库查看货物但当天又未提走货物,行为反常,不符合逻辑。 证据六、轴承被替换情况说明:1、鼎阳公司代理律师凭法院调查令从济南市齐鲁公证处调取的2019年7月15日(2019)鲁济南齐鲁证经字第12543号公证书附件中修振光打开公证编号为1(鼎阳公司编号为10-4),型号为22348CC/W33,SKF唯一编码为ZR00004轴承的清晰照片;2、鼎阳公司代理律师凭法院调查令从济南市齐鲁公证处调取的2019年7月19日(2019)鲁济南齐鲁证经字第12545号公证书;3、鼎阳公司代理律师凭法院调查令从济南市齐鲁公证处调取的2019年7月19日(2019)鲁济南齐鲁证经字第12545号公证书附件中修振光在公证处再次打开公证编号为1(鼎阳公司编号为10-4),型号为22348CC/W33,SKF唯一编码为ZR00004轴承的视频及截图;4、2019年7月15日在物流点打开的公证编号为1(鼎阳公司编号为10-4)的ZR00004轴承和7月19日在公证处再次打开的该轴承的细节放大对比图;5、鼎阳公司代理律师凭法院调查令从济南市齐鲁公证处调取的2019年10月22日(2019)鲁济南齐鲁证经字第17233号公证书附件中修振光在SKF工厂再次打开公证编号为1(鼎阳公司编号为10-4),型号为22348CC/W33,SKF唯一编码为ZR00004轴承的照片及细节放大对比图。拟证明7月15日公证编号为1(鼎阳公司编号为10-4),型号为22348CC/W33,SKF唯一编码为ZR00004轴承与7月19日和10月22日的该轴承已经不是同一个轴承,存在被替换的现象,替换后的轴承被SKF鉴定为假货,而所有轴承在7月15日之后由修振光保管、控制。 斯凯孚销售公司、斯凯孚轴承公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斯凯孚出具的鉴定报告、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金普市监局)出具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系争货物被公证以及查封的照片。拟证明:1、2019年10月22日下午在磨能公司委托的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进行的公证下,斯凯孚对系争货物进行了鉴定,并认定系争货物中5套22348CC/W33型号、4套23264CC/C3W33标有“SKF”商标的轴承并非斯凯孚生产,为侵犯斯凯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因系争货物侵犯了斯凯孚商标专用权,斯凯孚向金普市监局进行了投诉,金普市监局于2019年10月23日查封了系争货物。 证据二、磨能公司的企业公示信息、济南优必特精密轴承有限公司企业公示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优瑞特进口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企业公示信息、2015年9月30日斯凯孚销售公司出具的鉴定书、2019年6月12日斯凯孚销售公司出具的鉴定书。拟证明磨能公司的两家关联公司均出售过侵犯斯凯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其中济南优必特因此被予以行政处罚,因此在磨能公司向斯凯孚沟通要求鉴定系争货物后,斯凯孚并未按照普通鉴定请求进行处理,而是慎重对待磨能公司鉴定请求。 证据三、情况说明1份。拟证明斯凯孚销售公司的母公司即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对刻字位置的唯一性进行说明,右边是正品,左边是7月15日公证处第一次公证的照片,7月15日公证处照片字母的位置与正品字母的位置是一致的,该型号的产品位置是固定的。 经庭审质证,鼎阳公司对磨能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五、六、七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八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轴承的重量不是检验轴承是否是斯凯孚销售公司生产的标准,轴承是否是由斯凯孚销售公司生产应该由斯凯孚销售公司、斯凯孚轴承公司出具相应的鉴定予以证明;对证据九的真实性无异议,公证书第2页注明“本公证员将上述十个木箱分别贴上本处封条后木箱由修振光带走保管”;对证据十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据此认为鼎阳公司应当交付的是进口轴承,也不能据此认为鼎阳公司提供的轴承不符合约定;对证据十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相关的轴承已经被替换,因此不能据此说明鼎阳公司的轴承不符合合同约定,另张汝欣系磨能公司关联人员;对证据十二不予认可;认为证据十三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十四有异议,认为鼎阳公司没有提供不合格产品,磨能公司是否产生损失鼎阳公司也不清楚,也不应由鼎阳公司承担。 斯凯孚销售公司、斯凯孚轴承公司对磨能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二、三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斯凯孚销售公司、斯凯孚轴承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认为证据四是磨能公司与鼎阳公司签署的合同,真实性斯凯孚销售公司、斯凯孚轴承公司无法核实,由法院依法核实;认为证据五由法院依法核实;对证据六无异议,鼎阳公司是斯凯孚的授权经销商;证据七的真实性由法院依法核实;证据八中两份图纸的真实性由法院依法核实,对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无异议,根据斯凯孚目前官网的轴承质量显示,22348CC/W33轴承质量是145KG,23264CC/W33轴承质量是250KG;对证据九的真实性无异议,公证书第2页注明“本公证员将上述十个木箱分别贴上本处封条后木箱由修振光带走保管”;证据十的真实性由法院依法核实;对证据十一无异议;对证据十二有异议,认为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斯凯孚销售公司、斯凯孚轴承公司也不应当承担该笔费用;认为证据十三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于磨能公司所称的山西哈瑞公司和山西三国公司是否为斯凯孚的经销商需要进一步核实;认为证据十四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也不应当由斯凯孚销售公司、斯凯孚轴承公司承担。 磨能公司对鼎阳公司提交的证据一有异议,认为其真实性无法核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也不能证明鼎阳公司提供的轴承就是本案涉案的10套轴承;对证据二无异议;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磨能公司法定代表人去物流核实时对货物重量及产地提出异议后没有取走货物;对证据六中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型号为22348CC/W33唯一编码为ZR00004的轴承,所体现的位置是因为公证处以及斯凯孚销售公司的鉴定人员需要鉴定时所呈现的不同情况,经过几份公证书也可以看出所有的轴承包装在打开时都是完好无损的,封存也是完好的,7月19日、10月22日该份轴承是在公证处和斯凯孚销售公司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打开的,不存在替换轴承的事实。 斯凯孚销售公司、斯凯孚轴承公司对鼎阳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中的鼎阳公司向斯凯孚销售公司购买案涉五套23264CC/C3W33型号、五套22348CC/W33型号轴承订货单的真实性由法院依法核实;除页码为第8页、第12页、第17页的证据需庭后核实外,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鼎阳公司曾经向斯凯孚采购过五套23264型号轴承,五套22348型号的轴承,该货物鼎阳公司是否卖给磨能公司我们不清楚;证据二的真实性由法院依法核实;对证据三、四、五、六无异议。 磨能公司对斯凯孚销售公司、斯凯孚轴承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三无异议;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鼎阳公司对斯凯孚销售公司、斯凯孚轴承公司提交的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磨能公司已经调包轴承,并非是鼎阳公司提供的轴承,不是斯凯孚销售公司、斯凯孚轴承公司所称的系争货物;对证据二、三无异议,说明了磨能公司调换的轴承刻字位置明显不符,明显是假轴承。 本院对本案证据审核认定如下:磨能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证据十不足以证明鼎阳公司应当交付的是斯凯孚进口轴承,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采信,对其证明目的部分予以采信;对证据十一的真实性依法予以采信,但不足以证明经鉴定为假货的轴承系鼎阳公司销售;证据十二不足以达到其证明目的,依法不予采信;证据十三、十四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依法不予采信。 鼎阳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二客观真实,依法予以采信;证据三、四与本案无关,依法不予采信;对证据五的真实性依法予以采信,对其证明目的依法不予采信;磨能公司对鼎阳公司提交的证据六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比2019年7月15日与2019年7月19日、2019年10月22日轴承照片,明显看出2019年7月15日与2019年7月19日、2019年10月22日的轴承不是同一轴承,且后者轴承被SKF鉴定为假货,结合涉案货物2019年7月15日经公证人员贴上封条后由磨能公司法定代表人修振光带走保管、控制等事实,磨能公司有替换轴承的嫌疑,故对鼎阳公司提交的证据六依法予以采信。 磨能公司、鼎阳公司对斯凯孚销售公司、斯凯孚轴承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三无异议,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依法直接予以采信;斯凯孚销售公司、斯凯孚轴承公司提交的证据二与本案无关,依法不予采信。 综合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法庭认证意见和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6月4日,磨能公司(买方)与鼎阳公司(卖方)签订《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标的、数量、价格及交(提)货时间:1、SKF23264CC/C3W33型号轴承五套,含税价42000元/套,含税总价210000元,交(提)货时间为7月15日;2、SKF22348CC/W33型号轴承五套,含税价29194元/套,含税总价145970元,交(提)货时间为现货;含税总价合计为355970元;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1、卖方提供的产品符合SKF《轴承综合型录》中规定的相关标准,并承诺从正规渠道进货,不带任何假货、水货、次货或再生使用产品,假一罚十;2、买方应在卖方送达货物当天对货物进行验收,如有异议需在货到一周内通知卖方,否则视为无效;买方指定的国内交货地点,运输方式由卖方指定且由卖方承担运输费用,卸货由买方负责;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买方付100%款项到卖方账户,卖方收到全款后安排订货并按买方指定国内地点发货;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向各自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卖方交货后货权转移至买方,但买方未付清价款时货权仍属卖方;本合同由买方100%货款到卖方账户后生效等。 合同签订后,磨能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通过其银行账户向鼎阳公司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了100%的货款355970.00元;同日,鼎阳公司向磨能公司出具金额为355970.00元的收款收据一份;2019年7月10日,鼎阳公司向磨能公司出具金额为35597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并载明货物为SKF标准轴承,其中SKF22348CC/W33型号轴承五套,SKF23264CC/C3W33型号轴承五套。 2019年7月9日,鼎阳公司委托南京耀辉货运有限公司将磨能公司购买的轴承运至磨能公司指定的交货地点即山东省济南市,南京耀辉货运有限公司又委托南京昌永货运有限公司进行运输;同月11日,轴承运至山东省济南市,南京昌永货运有限公司即通知磨能公司提货;同月13日,磨能公司法定代表人修振光去南京昌永货运有限公司仓库看货,但未办理提货手续。同月15日,磨能公司法定代表人修振光等人去南京昌永货运有限公司仓库提货;磨能公司为固定证据,向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以下简称齐鲁公证处)申请办理现状保全证据公证;同日上午,公证人员与修振光等人一行到南京昌永货运有限公司仓库,查看了仓库内十个标有“SKF”字样的木箱现状,由公证员对十个木箱分别贴上“1-10”字样做上标记,然后由修振光打开了1号木箱和3号木箱,分别查看了木箱内现状后又将木箱封装,公证员将上述十个木箱分别贴上齐鲁公证处封条后木箱由修振光带走保管。 2019年7月28日,磨能公司向鼎阳公司发出《货品质检异议告知函》,认为到货轴承为国产轴承,产地不合格,到货轴承重量不合格,未提供厂家质检合格文件资料,无法确定三份产地证明和轴承实物存在关联,无法确定轴承确系正品等。同月30日,鼎阳公司向磨能公司发出《答复函》,认为对于SKF轴承的真伪鉴别,请交给SKF公司官方或国内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别,若为假冒SKF产品,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等。 2019年10月22日,齐鲁公证处公证人员与修振光等人一行到大连市淮河中路斯凯孚轴承公司车间内,依次检查标有9、5、7、10、3、4、1、6、2字样贴有齐鲁公证处封签的木箱的密封情况,确认封签密封完好后,由车间内的工作人员依次打开标有9、5、7、10、3、4、1、6、2字样的木箱,依次对木箱内轴承的现状进行查看后放回原木箱,并对8号封签不完整的木箱内的轴承也进行了查看,后由修振光在木箱外表面张贴齐鲁公证处封签进行封存,由修振光自行保管。 2019年11月5日,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向磨能公司出具鉴定报告一份,认定磨能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送至斯凯孚(大连)轴承与精密技术产品有限公司的十套标有“SKF”注册商标的轴承产品并非该公司或关联方生产。2020年7月10日,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SKF轴承22348CC/W33轴承刻字的说明》一份,认为SKF轴承22348CC/W33真品和2019年7月15日齐鲁公证处公证的轴承22348CC/W33产品刻字相对位置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湖北磨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90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共计44906.00元,由湖北磨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姜昭威审判员陈茜审判员张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闵瑞
判决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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