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阳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阳山县城南康洁仕餐具消毒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823民初1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4723.87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本案诉讼费4669元,执行费7450元。因被执行人阳山县城南康洁仕餐具消毒经营部未按约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执行
阳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阳山县城南康洁仕餐具消毒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粤1823执515号
判决日期:2020-12-03
法院:阳山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1、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阳山县城南康洁仕餐具消毒经营部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通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
2、于2017年7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阳山县城南康洁仕餐具消毒经营部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登记及房产登记等部门的财产状况。
3、于2017年7月19日向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阳山县城南康洁仕餐具消毒经营部房产登记状况,无发现其有不动产登记资料。
4、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阳山县城南康洁仕餐具消毒经营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熊志卫
审判员邹炳洪
审判员张展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郭焯斌
书记员宋俊娟
判决日期
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