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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肯达木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6441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17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金华市肯达木业有限公司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中航国际兰卡公寓塔2项目货物质保金人民币117134.78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117134.78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LPR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中航国际兰卡公寓塔3-4项目货 款201230.11元、质保金95040.53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296270.64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LPR计算)。3、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日,被告因经营需要与原告签订《材料采购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被告因中航国际兰卡公寓塔2项目向原告购买木门、入户门等材料;交货方式为分批次供应;货款含税金暂定2482997.78元;付款结算方式为合同生效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每批次产品发货即日起被告支付该批次产品总价的80%,产品全部交付后45天内,被告付至实际双方确定供应总量的95%(含预付款);剩余结算金额的5%作为产品质量保修金,待质保期满后无息返还,质保期从工厂交货之日起14个月。原告于2017年10月完成了该项目的供货,双方结算后总价款为2342695.59元,被告至今仅支付了合同总价95%的价款为2225560.81元,质保金117134.78元至今未按约支付。2018年12月28日,被告因经营需要与原告签订《材料采购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被告因中航国际兰卡公寓塔3-4项目向原告购买木门、入户门等材料;交货方式为分批次供应;货款含税暂定1545400元;付款结算方式为合同生效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每批次产品发货即日起被告支付该批次产品总价的80%,产品全部交付后45天内,被告付至实际双方确定供应总量的95%(含预付款);剩余结算金额的5%作为产品质量保修金,待质保期满后无息返还,质保期从工厂交货之日起14个月。2019年8月21日,双方签订中航国际兰卡公寓塔3-4项目的《补充协议》一份,该协议就新增采购材料作了约定,新增采购价款含税暂定563903元。原告于2019年6月完成了该项目的供货,双方结算后总价款为1900810.64元,被告至今仅支付了合同总价84%的价款为1604540元,剩余货款201230.11元和质保金95040.53元至今未按约支付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王未 书记员鲍丹露
判决日期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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