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因与被申请人如皋市古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城公司)、南通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以下简称园林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民终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如皋市古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民申2656号
判决日期:2020-11-18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城建集团申请再审称,(一)城建集团在本案中的主体不适格。1.城建集团不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2.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权利已发生转移,没有事实依据。二审法院对此未予纠正,仍然认定城建集团已经接收案涉工程。(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案涉工程已由城建集团于2016年12月29日实际接收,没有事实依据。2.一、二审判决混淆行政职能与民事行为的关系,将城建集团履行行政职能与民事行为混为一谈。3.《树木移伐、绿地占用现场勘察记录》来源于港闸区农业和水利局向南通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基建移伐的行政审批程序,城建集团是因南通市行政审批局通知要求派员到场,并不是作为业主派员到场。4.城建集团对绿化工程行使处分权时,并未征求古城公司的意见,古城公司亦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城建集团接收了案涉工程。该认定完全错误。5.没有证据证明在城建集团实际接收绿化工程时苗木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符合工程造价鉴定书确定的数量。该认定没有事实基础。6.一审判决直接否定了园林管理处的诉讼地位,但判决结果又认可了园林管理处主体资格。(三)南通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一直要求绿化处处理案涉工程的接收移交养护工作。(四)一审判决与案涉工程此前判决相互矛盾。因此,城建集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园林管理处提交意见称,古城公司未尽合同义务,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已由城建集团于2016年12月29日实际接收,应视为古城公司已交付案涉工程,该认定完全不能成立,请求依法予以纠正
判决结果
驳回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张丽华
审判员杜三军
审判员刘海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婷
判决日期
2020-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