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查企业 / 北京建工建筑设计研究院 / 王晓兰与北京天街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晓兰与北京天街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京02行终99号         判决日期:2020-03-12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王晓兰向一审法院诉称,2019年5月21日,其向东城区政府行政复议接待室邮寄了“依法确认东城区住建委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5]施[东]建字0063号)(以下简称63号《施工许可证》)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申请。其于2019年7月17日收到东城区政府作出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东政复字[2019]80号)(以下简称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东城区住建委作出的63号《施工许可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维持63号《施工许可证》。王晓兰认为,涉诉的工程建设地址位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内,从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所称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工程名称为B5地块地上部分(前门大街及东片土地协议出让部分一期保护整治项目)”可知施工地是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内。该事实直接决定适用法律的不同,但东城区政府却故意不提。根据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提及的《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和控制范围的规划》《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等规定,原北京天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东城区住建委提交的文件应当有专家论证意见和当地居民的听证文件、文物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文件,可见东城区住建委核发的63号《施工许可证》严重违法。其要求东城区政府就行政复议进行听证,东城区政府未依法进行处理。综上,王晓兰认为东城区政府行政复议行为在实体和程序存在错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也存在严重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和控制范围的规划》《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等法律法规,请求:1、依法撤销东城区政府对其作出的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确认东城区住建委核发63号《施工许可证》行政行为违法;3、诉讼费由东城区政府、东城区住建委承担。 东城区住建委辩称,北京天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街集团)于2015年10月16日向东城区住建委提出施工许可申请,同日东城区住建委受理申请。天街集团申请施工许可的工程名称为B5地块地上部分(前门大街及东片土地协议出让部分一期保护整治项目),建设地点为东城区前门大街东侧路以西,施工总包单位为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北京建工建筑设计研究院。天街集团同时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建字第110101201500056号2015规(东)建字003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京东国用(2014出)第0007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签订备案表、监理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签订备案表、项目建设资金证明、安全人员考核证书等。2015年10月16日,东城区住建委进行了现场勘验,并于同年10月19日作出准予决定。东城区住建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东城区住建委具有履行施工许可的法定职责和许可依据。天街集团申请项目属于建筑新建工程,不适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关于听证的规定,不存在需要听证的情形。综上,东城区住建委认为其受理和审批施工许可的程序合法、法律依据充分,应当予以维持。 东城区政府辩称,东城区政府于2019年5月22日收到王晓兰来信形式的对63号《施工许可证》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因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东城区政府于2019年5月23日向其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于同年5月30日收到其邮寄的补正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一款依法受理。2019年6月5日东城区政府向东城区住建委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于2019年6月7日收到东城区住建委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东城区政府经依法审查认为东城区住建委作出的63号《施工许可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于2019年7月12日依法作出维持63号《施工许可证》的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2019年7月16日邮寄送达王晓兰、直接送达东城区住建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东城区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综上,东城区政府认为其作出的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据确凿,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依法驳回王晓兰的诉讼请求。 天街集团述称,2015年该集团申办“B5地块地上部分(前门大街东片土地协议出让部分一期保护整治项目)房建工程”,于2015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东城区住建委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并按照《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东城区住建委提交了完备的申请材料。东城区住建委经审查申请材料并现场勘探,作出《受理通知书》,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准许行政许可决定书》,向天街集团核发了63号《施工许可证》,核发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针对王晓兰认为东城区住建委核发63号《施工许可证》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有两类,一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二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王晓兰既不是核发63号《施工许可证》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该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均未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施工许可证》应进行听证,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听证制度是行政复议案件可选择性的审理程序,并非必经程序。因此王晓兰提出的东城区住建委核发《施工许可证》应当举行听证以及东城区政府未同意其听证申请严重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天街集团认为东城区住建委核发63号《施工许可证》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东城区政府作出的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驳回王晓兰的全部诉求。 2019年11月28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京0101行初906号行政裁定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告应当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63号《施工许可证》系东城区住建委为天街集团颁发,王晓兰不是东城区住建委作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核发施工许可证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故王晓兰提起的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鉴于王晓兰与原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应当一并驳回其对东城区政府复议决定的起诉。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王晓兰的起诉。 王晓兰不服一审裁定,以其系63号《施工许可证》施工范围内的原居民,属于该行政许可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等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予以改判。 东城区政府、东城区住建委、天街集团均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予以维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徐宁 审判员孙轶松 审判员励小康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朱彬彬 书记员刘欣恺
判决日期
2020-03-12

版权所有 江苏叁点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

反馈

客服

APP

查项目

查企业

订阅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