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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辉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01民初6048号         判决日期:2019-12-27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罗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云龙公司于2009年8月30日签订的《住宅预售合同》无效;2、判令五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50万元;3、判令五被告向原告支付50万元购房款的利息损失(自2009年9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4、判令五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暂定);5、五被告就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诉讼请求相互承担连带责任;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5年,冶金服务中心拟启动其所属的北京市东城区×××号院危旧房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涉诉项目),2007年获批。2009年4月22日,冶金服务中心、北京金基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二十二冶公司、北京华成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书》,对涉诉项目进行合作开发,同时委托北京华成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具体实施拆迁安置和项目开发建设。后北京华成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正龙安公司于2009年6月18日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就涉诉项目进行开发建设、拆迁安置、房屋销售等。为解决资金问题,经各方同意,自2009年年中开始以冶金服务中心危改项目的名义推介预售房屋,同时委托以云龙公司的名义签订协议、吸纳资金。2009年8月30日,经朋友介绍,原告与云龙公司签订《住宅预售合同》,约定原告以14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开发的普通住宅三居室一套(产权按经适房管理),面积100平方米,2012年6月30日交房。当天,原告依约交纳了98万元购房款,但被告未能完成拆迁和项目开发,更没有如期交房。2012年9月28日,正龙安公司与中冶时代公司就涉诉项目签署《项目合作协议》,由中冶时代公司继承北京华成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正龙安公司签署的系列合作协议的权利义务。2013年,北京华成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注销。2014年7月,冶金服务中心再次发布《东城区×××号院危旧房改造项目实施手册》,重申了与二十二冶公司及中冶时代公司的合作关系,又安排指令云龙公司负责拆迁安置事宜。2015年,因原告等人到东城区公安分局报案,云龙公司向原告退款50万元并出具欠条,但欠条至今并未履行。至今,原告尚未看到该危旧房改造项目有任何进展,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回剩余购房款并赔偿损失,被告均不予回应。原告认为,云龙公司按照其他被告的委托和安排与原告签订《住宅预售合同》并收取购房款,即应履行合同,但五被告至今没能完成拆迁、无法取得相应批准文件并办理相应证照,致使合同处于违法无效状态,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
驳回罗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韩晓东 审判员张提 审判员王亮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建文 书记员王倩玉
判决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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