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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义为与江苏昊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1103民初327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1-19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王义为撤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义为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唐伟 人民陪审员张龙 人民陪审员朱开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单玉春
判决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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