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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3胡峻与江苏昊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102民初5793号         判决日期:2020-08-31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胡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22387.2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1年2月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财务经理一职,同时还兼任被告公司和两个子公司的总账会计。原告工资为90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5000元,岗位工资4000元,双方也签订了劳动合同。因公司经营出现困难,从2014年3月起开始拖欠原告工资和社保,虽然公司一再承诺发放工资,并将社保补缴,但工资一直没有发放,公司领导也一直搪塞,后来连社保都拖欠了,截至2017年2月,被告公司已经拖欠原告11个月的社保费用,原告向被告催要也无果。原告咨询社保部门,需要把欠缴的社保费补齐,原告才能解除劳动关系,原告遂自己补缴了社保,并解除了劳动关系。原告多次打电话给公司领导,都是回复公司一有钱就给工资,但没有结果,后于2020年1月给原告出具欠条,答应还钱。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查宣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邹宇扬 书记员孙楠
判决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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