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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岩清与被告陈涛、江苏昊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104民初5768号         判决日期:2020-06-29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姚岩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涛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70万及利息(至2017年6月30日的利息131.9万元、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2.被告昊兴置业公司、昊兴农业公司、昊兴物资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29日,被告陈涛与原告达成合意,在借据中约定,陈涛向原告借款110万元,借期2年,月利率2%,由昊兴物资公司提供担保。原告于当日支付被告陈涛110万元银行本票。此后,被告陈涛又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自2014年9月5日起分6笔向被告陈涛一共汇款260万元,被告陈涛于2014年11月29日向原告出具借据,约定,陈涛向原告借款260万元,借期一年,月利率2%,由被告昊兴物资公司提供担保。借期届至,原告反复催要,被告陈涛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一直未归还本息,被告陈涛于2016年7月15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6年10月1日前支付50万元,一年内370万元连本带息一并付清。后被告陈涛仍未归还本息,在原告催要下被告陈涛于2017年6月16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函》,确认截至2017年5月31日前欠利息1437000元,承诺2018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370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归还所有借款利息,到期未还本息继续计算至全部还清,由昊兴置业公司、昊兴农业公司、昊兴物资公司为陈涛的全额债务承担无限期连带担保责任。后被告陈涛资金情况持续恶化,拒不还款。此后被告陈涛归还120万元。原告于2019年3月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被告陈涛明确表示对借款事实及本金370万元无异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陈涛对于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无异议。 被告昊兴置业公司、昊兴农业公司、昊兴物资公司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 原告姚岩清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两份、付款汇总表及存款凭证、承诺函、还款承诺函、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被告陈涛提供证明、融资担保协议复印件二份、借款担保确认函复印件、昊兴置业公司接手和转让南京颐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仲裁诉讼相关情况的证明、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昊兴置业公司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对于上述证据,原告、被告陈涛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朋友。2013年3月29日,被告陈涛向原告出具借据,载明,借到原告110万元,借款期限2年,月利息2%,到期一次性还本;由昊兴物资公司提供担保。被告陈涛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被告昊兴物资公司在担保人处印章。同日,原告开具收款人为陈涛的银行本票,并交付被告陈涛。此后每月被告陈涛按约向原告支付利息2.2万元至2014年8月29日。2014年11月29日,被告陈涛又向原告出具借据,载明,借到原告26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月利息2%,利息按月支付,每月29日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由昊兴物资公司提供担保。借据下方备注:该款是六笔借款的汇总,六笔借款时间至11月29日之间的利息据实结算,11月29日补至付息卡被告陈涛在借款人处签字,被告昊兴物资公司在担保人处盖章。原告于2014年9月5日、2014年9月15日、2014年9月26日、2014年11月7日、2014年11月12日、2014年11月14日分别向被告陈涛银行账户转款70万元、15万元、15万元、115万元、40万元、5万元,以上合计260万元。被告陈涛于2014年10月30日支付利息4.2万元、于2014年11月28日支付利息4.2万元、于2014年11月28日支付利息21899.99元,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每月支付利息7.4万元,于2015年6月起至2015年10月支付五期利息各7.4万元、于2015年12月支付利息7.4万元,2016年分三次支付利息合计12.9万元,此后再未还款。 因被告陈涛并未按约还本付息,在原告的催要下,被告陈涛于2016年7月15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6年10月1日前支付50万元,一年内370万元连本带利一并付清。但陈涛未按承诺履行,原告继续催要,陈涛于2017年6月16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函,主要内容是,陈涛于2013年起向原告共计借款370万元,陆续付了两年多利息,截止2017年5月31日止共欠原告借款本金370万元,借款月利息2%,欠利息143.7万元,现承诺2018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370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归还所有借款利息,自2017年5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借款本金月息2%的利息正常计算,加算入利息总额中;以上借款由昊兴置业公司、昊兴农业公司、昊兴物资公司提供全额、无限期连带担保。被告昊兴置业公司、昊兴农业公司、昊兴物资公司在还款承诺函上盖章。 审理中,原告与被告陈涛确认至2017年6月30日陈涛尚欠利息131.9万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陈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姚岩清借款本金370万元、至2017年6月30日利息131.9万元及以37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江苏昊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昊兴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昊兴物资经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确定的被告陈涛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昊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昊兴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昊兴物资经营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涛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3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2533元,由被告陈涛、江苏昊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昊兴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昊兴物资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合议庭
审判长李娜 人民陪审员张敏 人民陪审员吴燕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见习书记员于雯静
判决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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