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执行江苏昊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西子房地产开发淮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玄孝商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10459000元及执行费用等。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使用权两处,分别为位于盱眙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财产和位于盱眙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财产,未发现有房屋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于两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财产,因本院既非首封又非抵押权法院,本院已向首封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限制其高消费
江苏昊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西子房地产开发淮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0102执恢325号
判决日期:2020-05-11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2010)玄孝商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焦宜春
审判员李杰
审判员李新庄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清文
判决日期
20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