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川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河北川鸿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790353元及被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河北卓越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5260051.41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作为担保
河北川鸿商贸有限公司、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1)冀0426财保160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涉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川鸿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790353元,期限为一年。
二、扣留被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河北卓越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5260051.41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川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王俊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牛乾印
判决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