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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0503民初92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2746元,由申请人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吴玳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倩 书记员陈琳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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