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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森林等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京刑终22号         判决日期:2019-02-28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 一、诈骗罪的事实 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谷森林化名谷新林,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13号,以帮助北京沃天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天路公司)介绍项目,并能促成业务为名,收取该公司支付的人民币2900万元,后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及购买房屋等个人消费。截至案发,尚有人民币2800万元未归还。谷森林于2017年4月22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老营房路世纪城叠翠园5号楼3单元3D被查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刘某1、李某1、叶某、杨某1、孙某、扈某、肖某、杨某2、杨某3、邓某、陈某1、刘某2、娄某、王某1、贾某、王某2、李某2、耿某、赵某1、徐某、黄某、李某3、李某4、陈某2、方某、谭某、马某、谷某1、朱某、赵某2、赵某3的证言,情况说明、银行业务回单、代付费说明函,营业执照、工商信息复印件,沃天路公司提供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借据清单汇总、借款协议书、收条复印件,沃天路公司出具的相关申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沃天路公司提供的合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框架协议、委托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业主确认函、招标公告、网页截图、招标文件澄清业主确认函、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1)、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2)、回执、国信招标集团专家抽取记录表、评标报告及附件、招标结果确认函、昆仑银行服务器与存储设备采购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确认函、中标通知书、招标结果通知单、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两地三中心建设项目一期设备与实施服务采购-服务器与存储设备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昆仑银行服务器与存储设备采购项目设备采购合同及附件、报价单、合同生效说明、北京睿至大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至公司)与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说明和原厂商授权函,睿至公司出具的说明、产品使用许可合同、商业承兑汇票复印件,马某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交易代办服务合同、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交易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发票、催收购房款告知书、公证书、快递单、解除合同告知函、民事调解书、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复印件,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业务回单、银行账户明细、交易明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记账联、销售通知单、置换二手车抵新车款单据、收据、银行凭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委托鉴定书、京检技电子鉴[2018]58号鉴定文书、京检技电子鉴[2018]62号鉴定文书、京检技电子鉴[2018]63号鉴定文书资格证书、光盘,温州市永嘉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协助查封通知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北京市公安局提讯提解证复印件,以及被告人谷森林的供述。 二、行贿罪的事实 2010年间,被告人谷森林在国家能源局综合司秘书处原处长刘某3的帮助下,以临沂市贝隆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隆公司)名义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煤集团)成功签订煤炭购销意向书,并取得了煤炭交易过程中所获得全部利润。为表示感谢并希望刘某3能继续帮助其取得同煤集团销售的“计划煤”采购资格,谷森林于2010年7月的一天在本市海淀区给予刘某3现金人民币4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刘某3、魏某、吴某、谷某2、赵某3、杨某4、成某、郝某的证言,(2018)冀0681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企业信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审计报告、企业变更情况、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审核表、股权转让协议、职业证明、辞职书、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贝隆公司的煤炭经营资格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求购煤炭函、介绍信、煤炭购销意向书、煤炭销售流程、装船报告、检验报告、装船报告单、同煤集团下水煤(船板交货)结算单、下水煤装船质量审批认证表、发票、收款凭证、转账凭证、付款凭证、银行凭证、收据、应收煤款统计表、退款申请、用户退款申请表、辅助明细账、总分类账复印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任免通知、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任职通知、同煤集团文件复印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复印件,木雕摆件照片复印件,工商银行账户明细、个人业务凭证,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以及被告人谷森林的供述。 一审法院还确认了下列证据: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在逃人员登记表、浙江省永嘉县司法局关于要求对罪犯谷森林实施追捕的函的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上述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属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谷森林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事实和刑法相关规定,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谷森林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其犯诈骗罪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其已为刘某1促成了多个委托项目,应扣减办理业务的花销和应得的提成,未实施诈骗行为,不构成犯罪。谷森林为佐证其无罪的辩点,申请调取证人隋某、李某3、耿某的证言。 谷森林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审判决认定的诈骗罪和行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诈骗犯罪实为谷森林与刘某1之间产生的经济纠纷;行贿的贿金来源不明,且行贿人与受贿人关于贿金数额等关键情节的言词证据之间具有重大矛盾,谷森林不构成犯罪,请求改判其无罪。另外,谷森林的供述系侦查机关通过刑讯方式违法获得,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对于谷森林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谷森林夸大自己能力取得刘某1的信任后,以能够帮助沃天路公司介绍项目、促成业务为名索要钱款的事实,有在案确认的多名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且与谷森林的供述可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收取沃天路公司的钱款后,却用于偿还债务及购买房屋等项个人消费支出,对钱款肆意处置的行为客观上已造成巨额款项无力退还的严重后果,由此骗取被害单位的钱款。谷森林实施的行为和客观结果证明,其对涉案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对于被害单位因其犯罪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失,谷森林应以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辩护人有关诈骗犯罪实为经济纠纷的辩点,与在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相悖。谷森林与相关联系人的微信、短信内容显示,谷森林凭借所谓的人脉关系对某些项目进行了运作,但均未完全办成委托事项,亦不具有完成委托事项的能力。谷森林所称已为刘某1促成了多个委托项目,应扣减办理业务的花销和应得提成的辩解,无证据支持。谷森林在购买煤炭过程中,向刘某3提出取得同煤集团销售“计划煤”采购资格的请托并给予刘某3钱款的行为,符合行贿罪的犯罪构成,应以行贿罪定罪处罚,辩护人有关行贿罪的辩点与在案查明的事实、证据均不相符。综上,一审法院对谷森林的定罪均正确。此外,在一审庭审前辩护人曾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院已驳回,现辩护人再次要求排除谷森林的供述,但不能提供新的线索和用以证明公安人员违法办案的相关证据,故对辩护人所提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对谷森林的供述应予确认,一审法院采信证据并无不当。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证明本案事实的各项证据,已经一审法庭质证属实并确认,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应当作为定案依据,谷森林申请调取的证据均不能否定在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谷森林所提调取证据的申请,本院予以驳回。谷森林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许秀 审判员邓钢 代理审判员朱锡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常峥 书记员鲁恪
判决日期
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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