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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督促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晋0927民督8号         判决日期:2021-09-03         法院:神池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经审查认为,欠款证明中,债务人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神华准池铁路项目部,并非是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由此可见,申请人所申请的支付令,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赵某的支付令申请。 申请费988元,返还申请人赵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王宇红 二0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周宏
判决日期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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