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福恒润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心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2016)宁0324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福恒润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心县教育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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