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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金利与无锡市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张进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湘0104民初2831号         判决日期:2020-02-04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朱金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俩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3619413.73元;2.判令俩被告从2015年12月1日起,以3619413.731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暂计至2019年1月25日为549673元),直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3.判令俩被告共同返还原告277618.63元;4、俩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园林公司承包长沙先导洋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的“长沙洋湖生态湿地修复和保育工程二期(休闲区)A、B、C区景观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2012年9月26日,原告与无锡市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洋湖二期项目部签订《长沙洋湖湿地公园(二期)景观工程绿化分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园林公司项目部将承包的洋潮湿地公园(二期)西区园区绿化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原告一次性支付项目部人民币暂定为壹佰万整作为利润提点,最终以审计数据为准,多退少补的原则;结算及付款方式:依据项目原主合同执行;双方的最终结算均以业主方的最终审计数据执行,所在区域按独立方式结算”。被告张进谦代表项目部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被告园林公司项目部公章。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被告张进谦10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施工义务,所承包项目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原告完成的绿化工程量经建设方审计确认为7223813.731元。原告多次催告俩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及返还审计结算不足壹仟万差额部分的原告已付款项,但俩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至今尚欠3619413.731元工程款及己付款差额277618.627元。基于以上事实,无锡市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洋湖二期项目部是被告园林公司临时机构,该项目部对外所行使的行为,就是代表被告园林公司的行为,故原告与被告园林公司的无锡市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洋湖二期项目部签订的《长沙洋湖湿地公园(二期)景观工程绿化分包合同》应视为是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原告按照合同完成承包工程施工,且经验收合格,被告园林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额工程款,被告园林公司拖欠原告部分工程款不予支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俩被告拒绝付款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贵院判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张进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朱金利、被告园林公司、被告张进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张进谦的住所地为长沙市天心区,因此,本案应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应当将本案移交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张进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舒秋膂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孙颖 书记员刘恋
判决日期
20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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