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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东大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谢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08民辖终60号         判决日期:2021-01-20         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南京东大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上诉称,1.本案系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谢波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谢波也并非诉称《合同协议书》当事人主体。2.本案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并非专属管辖案件。根据双方签订的《单项考核协议》第七条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参见甲方(申请人)的《项目部管理细则》执行,该细则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甲方住所地为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故本案管辖法院应为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0802民初4436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0802民初443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李超 审判员梁晓斌 审判员王仲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龙伟 书记员徐菲
判决日期
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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