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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3南京东大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与郑友琼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102民初3863号         判决日期:2020-12-10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东大智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郑友琼赔偿原告损失26158782.9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4月25日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原告授权被告承包经营,根据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认定,2011年6月,被告擅自以原告名义对外借款1498万元。原告为履行该判决已代被告偿还对外借款本息25943682元及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01889.9元与二审案件受理费113211元,共计损失26158782.9元。被告擅自对外借款的行为违反了《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且被告以原告名义对外借款却未将款项交予原告,或用于原告支出,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南京东大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吴小晗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赵佳 书记员梁晨
判决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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