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与扬州有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扬州有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并请求法院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次执行终结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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