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查企业 / 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 上诉人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1民辖终226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雨田公司上诉称,李建和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以下简称雨田睢宁分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合同履行地也是在徐州市睢宁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1.本案中,所有证据显示用人单位是睢宁分公司同时合同履行地在睢宁县。因此应当由睢宁县人民法院管辖。2.原审认定雨田公司住所地为南京市江宁区,也是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雨田公司己经在企业信息公示网站显著位置变更了企业通讯地址为位于南京市秦淮区,应当认定公示的住所地为南京市秦淮区,且上诉人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南京市秦淮区,因此不能仅仅以工商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为由以原始工商登记来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3.根据民法典第65条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和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使上诉人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是被上诉人李健提供的监理合同载明上诉人实际经营地为南京市秦淮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查寅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紫琪
判决日期
2021-03-31

版权所有 江苏叁点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

反馈

客服

APP

查项目

查企业

订阅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