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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与扬州有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1084民初732号         判决日期:2020-09-10         法院: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被告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58270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2月8日通过招标方式,中标被告单位在高邮市高邮市智慧城市产业园研发区工程监理,并于2017年12月17日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双方就监理费用总额及逾期支付监理费的方式、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等条款均做了约定,后原告依约缴纳保证金21.01853万元。原告共派驻11名监理工程师到被告单位担任监理工程师,并按照法律规定,该11名监理工程师均列入被告单位的社保名录。后,从2018年7月17日起,由于被告单位的资金迟迟不到位,致施工单位停工,并向原告发出工程联系单,2018年12月11日,被告向施工单位发出全面停工函,并抄送原告,至此工程全面停工。嗣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均未果,原告要求撤场的要求也置之不理,致使原告的11名监理工程师无法撤场,也无法到其他项目工作,被告也不支付社保费用和工资(交部分由原告给付),增加了原告的管理费用,减少了原告的合理的利润,被告的违约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的高邮智慧城市产业园一期项目研发区监理,工程投资总额为叁亿伍仟万元整。同月19日,双方再次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期限自2017年12月19日始至2019年7月9日止,合同中,就监理费用及监理人员等作了相应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相关人员进场,履行合同约定的监理义务,根据工程进度,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第一期和第二期监理进度款。2018年9月,被告承建的工程因多种原因停工。2018年12月11日,被告向工程承建单位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发出全面暂停施工的函件。2019年4月2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监理相关事宜商榷函,要求被告按建设工期约定建设进度支付相关款项,但被告未予以答复。2019年5月5日,原告监理人员全面撤场。2019年6月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支付下欠监理费,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依法判决,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监理费用420370.6元;返还保证金210185.3元。其余损失,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仅主张监理人员工资损失582701元,其余诉请,原告表示放弃
判决结果
被告扬州有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的监理人员工资损失582701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2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627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合议庭
审判长龙启祥 人民陪审员韩建明 人民陪审员吴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杨卫琴
判决日期
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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