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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广亦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0104执4661号         判决日期:2020-09-01         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民生银行账户、南京银行账户、中信银行账户,但无可用余额,均实际控制0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区)××至××层的房产,并向首封的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发送了参与分配函;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4、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未果;5、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悬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予悬赏查找;6、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被执行人破产,申请执行人不予申请。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本次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肖海祥 审判员吴良根 审判员唐风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裴勇
判决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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