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莆田市秀屿区达豪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豪园林公司)因诉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3行赔终6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莆田市秀屿区达豪园林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人民政府错误执行赔偿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案号:(2020)闽行赔申71号
判决日期:2021-01-26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达豪园林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确定案涉被强制拆除的苗木地块面积及苗木数量的依据不足,被申请人先后实施了多次强制清理行为,皆与2016年11月17日的强制行为性质相同。苗木价值与品种、大小、市场行情、运输等多种因素相关,不能简单以每亩3.5万元予以补偿。申请人并不存在故意不迁移苗木的情形,对损害的发生无重大过错,不能据此减少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申请人主张的补偿费、评估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及精神损害确实存在,有权获得赔偿。请求再审依法改判
判决结果
本案指令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合议庭
审判长许秀珍
审判员聂文佳
代理审判员覃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林珊
判决日期
2021-01-26